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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13

作者:中国通史 下载:中国通史TXT下载
    即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这就在郡县常赋之外,出现了一种类似曹魏屯田剥削方式的赋税制度。

    慕容儁迁都于邺,进入中原,未再实行乐取官牛垦官田的魏晋旧法。在税役上,慕容儁曾“宽常赋”②,然而“赋法靡恒”③,征收并无常额。役法也无一定的标准,申绍谓为“役之非道”。郡县守、宰在征税起役之时,又“无不舍越殷强,首先贫弱”,以至“行留俱窘,资赡无所,人怀嗟怨,遂致奔亡”④。值得注意的是,在兵役方面,慕容儁曾实行“三五占兵”之法⑤。这与石虎所行三五发卒”之法正同。

    前燕又有所谓“军封”。悦绾曾向慕容进言:“百姓多有隐附今诸军营户,三分共贯,风教陵弊,威纲不举。宜悉罢军封,以实天府之饶,肃明法令,以清四海。”慕容采纳了悦绾的意见,由悦绾定制罢军封,“出户二十余万”⑥。这说明前燕的官吏和他们所荫庇的人户,也是不交税、不服役的。军封助长了隐附之风,罢军封,免营户,利于检括逃避税役的隐附之户。

    前秦的赋役,从现有材料来看,体现了轻摇薄赋的特点。苻健曾“与百姓约法三章,薄赋卑宫”①。苻坚即位之初,“偃甲息兵,与境内休息”。并能注意减免田租。一次从龙门还长安,曾“丐所过田租之半”。苻坚的目的是在发展农业生产。灭燕之前,前秦境内已经是“田畴修辟,帑藏充盈”。灭燕后,苻坚继续推行了轻摇薄赋的政策。在役法上,“复魏晋士籍,使役有常闻”。复魏晋士籍也就是免除士族的税役,这是晋法。使役有常闻是说不任意征发徭役,以免影响生产。苻坚曾以关中水旱不时,“发其王侯已下及豪望富室僮隶三万人,开泾水上源,凿山起堤,通渠引渎,以溉冈卤之地”。这样的工程没有征调农民而征调王侯以下及豪望富室的僮隶去进行,很能说明苻坚的使农民役有常闻的政策,得到了实行。因为僮隶本来是不服官役的。我们还可看到:苻坚对于被征服的代人,“课之治业营生,三五取丁,优复三年无租税”。对于新附的涼州,“复租赋一年”②。三五取丁,沿自后赵、前燕的三五发卒、三五占兵,苻坚用到了徭役上。此制对起役有所限制,不是全发。有这样的制度比没有要好。江左也采用这种制度。但苻坚是否把三五取丁用到他族上,尚不可知。

    淝水之战以后出现的国家,在赋役制度上,材料更少。但从中可以知道,大多数国家都有赋役制度,而且有的国家赋役还较轻,并非徒知掠夺。

    后燕慕容垂时,慕容农为幽州牧,“法制宽简,清刑狱,省赋役。劝农桑,居民富赡,四方流民至者数万”①。这说明后燕不仅有赋役之制,而且某些地方官吏还能省赋轻徭。慕容宝时,曾经“校阅户口,罢诸军营,分属郡②《晋书·慕容儁载记》。

    ③《晋书·慕容载记》。

    ④《晋书·慕容载记》。

    ⑤《晋书·慕容儁载记》。

    ⑥《晋书·慕容载记》。

    ①《晋书·苻健载记》。

    ②上引均见《晋书·苻坚载记上》。

    ①《十六国春秋辑补》卷四三《后燕录二》。

    县”。这是为了增加课户。又曾“定士族旧籍”。②这是为了区分士庶,按晋法免除士族的税役。

    南燕慕容德之时,“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公避课役”。是士族则因为是兼复之家,与之合户共籍的百室千丁,都无须交税服役。是庶民也因为在西晋以来的户税制度下,户无论大小,只须出一户之税,即使定为上上等户,也难增加多少税收。故慕容德用韩■“巡郡县隐实,得荫户五万八千”,“正其编贯”。③这说明南燕不仅有课役,而且曾经采取措施,解决荫冒逃避课役的问题。慕容超的时候,课役增重。太史令成公绥曾说慕容超“信用奸臣,诛戮贤良。赋敛繁多,事役殷苦”④。这是南燕致败之由。

    北燕冯跋以“自顷多故,事难相寻,赋役繁苦,百姓因穷”,为政“务从简易,前朝苛政,皆悉除之”。他“省徭薄赋,堕农者戮之,力田者褒赏”⑤。一时政治颇有起色。北燕仍是一个胡汉合组的政权,只不过以汉人为首而已。北燕存在时间不长,可冯跋乃是历史上轻徭薄赋的统治者之一。

    羌人在东汉时还很落后,但后秦却是一个汉化的政权。在赋役制度上,后秦一开始便有田租,姚兴时,一次“租入者五十余万”①。而姚兴尚以国用不足,“增关津之税,盐、竹、山、木皆有赋”。他认为“能踰关梁通利于山水者,皆豪富之家”,他的做法是“损有余以裨不足”。②山林有税,在魏晋时期,只见于后秦。

    后秦姚苌曾经规定:“兵、吏从征战,户在大营者,世世复其家无所豫。”③这是有关兵、吏之家的免税免役的规定。东晋有“唯蠲役在之身”的政策,北方兵、吏之家赋役的豁免,也只见于后秦。

    河右诸凉赋役制度材料更少,然亦可考知一二。后凉吕光“崇宽简之政”,末年政衰,“权臣擅命,刑罚失中,人不堪役”④。继起的北凉沮渠蒙逊,很注意轻徭省赋。他曾下书“蠲省百徭,专攻南亩,明设科条,务尽地利”。母车氏病重,在下书反躬自问中,他提到“赋役繁重,时不堪乎?”某年春早,又在下书反躬自问中,提到“役繁赋重,上天所谴乎?”⑤在河右诸凉中,北凉最注意赋役问题。《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收有北凉征发役作和有关兵役的文书,还有若干份名籍,证明北凉存在徭役的征发。文书中还可看到北凉有酒吏、仓吏、藏吏、财帛吏。以之与后秦的兵、吏合看,可知十六国时期同样存在吏与吏户。

    西凉李暠世为西州右姓。《敦煌资料》第一辑所载西凉建初十二年(4)户籍残卷,记有丁男、次丁男、小男的年龄,与晋制略同。《晋书·凉武昭王李玄盛传》记后主李歆时,“人力凋残,百姓愁悴”,氾称要求“罢宫室②《晋书·慕容宝载记》。

    ③《晋书·慕容德载记》。

    ④《晋书·慕容超载记》。

    ⑤《晋书·冯跋载记》。

    ①《晋书·姚兴载记上》。

    ②《晋书·姚兴载记下》。

    ③《晋书·姚苌载记》。

    ④《晋书·吕光载记》。

    ⑤《晋书·沮渠蒙逊载记》。

    之务,止游畋之娱。后宫嫔妃诸夷子女,躬受分田,身劝蚕绩百姓租税,专拟军国”。可知西凉末年税役很重。

    十六国中落后的只是夏国。赫连勃勃在晋安帝义熙二年称天王、大单于,官属中没有用一个汉人。他未颁布赋役制度,战争供给所采取的是“我则游食自若”的办法。但也要看到赫连勃勃后来的变化,岭北夷夏降附者数万人,他“拜置守宰以抚之”①,表明他懂得了政治的重要。

    ①《晋书·赫连勃勃载记》。

    第四节东晋赋役制度东晋的赋役,由于北人的南奔,“侨人”的出现,土断的进行,呈现复杂的情况。

    《隋书·食货志》说:“晋自中原丧乱,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谓之侨人。皆取旧壤之名,侨立郡县,往往散居,无有土著。”因为他们是侨人,散居在侨立的郡县中,赋役上与土著居民不同。这种不同集中表现在户籍上。黄籍之外出现了白籍。

    东晋时的范宁说过:户籍本“无黄、白之别”,原来郡国户口,统统是黄籍。因为“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北方原来的籍贯)”,从而在黄籍之外,产生了“白籍”。持白籍的不修闾伍之法,不在考课之科。②由此可知白籍是侨人的户籍或“侨籍”。它是侨人的身分证,凭白籍可以不向官府纳税服役。

    但是,来到南方的北方侨人极多。元帝时,“幽、冀、青、并、兖五州及徐州之淮北流人,相帅过江淮,帝并侨立郡县,以司牧之”。这是流民第一次大过江。成帝初,“苏峻、祖约为乱于江淮,胡寇又大至,百姓南渡者转多”①。这是流民第二次大过江。流民涌向江南,住侨郡,持白籍,免除税役,这就必然要加重江南土著居民的负担,必然要影响国家财政的收入,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土断因而在所必行。

    《陈书·高祖纪上》所载:“(成帝)咸和中土断”,是东晋最早的一次土断。关于这次土断,有几点值得注意。

    一、这次土断是紧接咸和初流民第二次大过江采取的措施。土断的目的是在把侨人变为南方土著人户,恢复籍无黄白之分的旧状,以解决赋役问题。因为赋役跟随户籍,故而土断的核心是整顿户籍。《南史·王僧孺传》有这样一段话:先是,尚书令沈约以为晋咸和初,苏峻作乱,文籍无遗,后起咸和二年,以至于宋,所书并皆详实,并在下省左户曹前厢,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此籍既并精详,实可宝惜,位宦高卑,皆可依案。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征发。既立此科,人奸互起,伪状巧籍,岁月滋广,以至于齐。患其不实,于是东堂校籍,置郎、令、史掌之。

    这段话告诉我们,咸和二年(327)曾对户籍大加整理,整理出来的户籍被称为“晋籍”,因为“所书并皆详实”,所以一直沿用到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450),达一百二十四年之久。只是因为此年“以七条征发”,造成了“伪状巧籍”的弊端,才使本来很精详的晋籍发生了问题,因而齐时不得不“东堂校籍”。齐所校之籍,仍然是咸和二年沿袭下来的晋籍。由此可知咸和二年对户籍的整理,相当彻底。这次整理的户籍既是沿用到南朝的全国统一的户籍,可知必为咸和中土断的成果。否则,无从整理为统一的晋籍。由此也可确定这次土断的年代,为咸和二年。因为土断就是为了整顿户籍。户籍的整顿既在咸和二年,土断也就必在此年。

    二、这次土断和土断后整理出来的晋籍,把王公以下的官吏都包括在内。《陈书·高祖纪上》记载此次土断,将出身于颍川士族陈氏的丞相掾陈康,断为吴兴长城县下若里人。这是因为陈康之父陈达“出为长城令”,以长城②《晋书·范汪传》附《范宁》。

    ①《晋书·地理志下》徐州与扬州条。

    下若里为家。陈康之子陈英为盱眙太守。将陈家情况与《南史·王僧孺传》所说咸和二年整出的晋籍,“位宦高卑皆可依案”,互相印证,可知咸和二年土断及整出的晋籍中,包括了渡江南来的公卿世族。换句话说,咸和土断之制,对王公以下官吏一律适用,没有例外。

    三、这次土断整理出来的“晋籍”是黄籍。按《南史·王僧孺传》说晋籍本来详实,可以依案,从宋元嘉二十七年以七条征发起,才发生问题。因循至齐,不能不对晋籍进行检定。而《南齐书·虞玩之传》所载的齐建元二年(480)检定户籍的诏文,明言:“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自顷民俗巧伪,为日已久,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编户齐家,少不如此。”这与《南史·王僧孺传》的话是衔接的。由此可知咸和二年,与土断同时整理出来的沿用到宋齐的晋籍,必为黄籍。晋令说过“郡国诸户口黄籍”,晋籍本无黄白之别。北人南流,产生白籍,经过土断,又统一为黄籍了。

    成帝咸康七年(341),东晋又进行了一次土断。这次土断的令文说:实编户,王公己下皆正土断白籍。①胡三省在《资治通鉴》中,对此令文有一条注释:“时王公庶人多自北来,侨寓江左,今皆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也。”今人根据胡三省这段释文,说土断是易黄籍为白籍,或给白籍。这种意见与上面说的土断是易白籍为黄籍,正相反对。胡三省的话,有几个问题。1.他以为这是第一次土断,因此说“今皆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也。3.令文的重点本来是“实编户”三字,他把重点放到了土断白籍上。实是验的意思,实编户即验实编户。自咸和二年土断(327)到咸康七年有十四年了,需要进行一次验实。3.他把“正”字解释成为“著之”,把“正土断白籍”,解释成为“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是无根据的。即从字义而言,正是质正的意思,无“著之”之意。“皆正土断白籍”,本来意思很明白。前面有“实编户”三字,皆正土断白籍即都要验实、质正土断和白籍的问题。土断是不是都进行了,白籍是不是都改过来了。这个令文是针对咸和二年的土断而发,而胡三省把它当成了第一次土断,因此,也就不明白“实编户”三字和“皆正”二字的含义,造成解释上的错误。

    东晋的第三次土断是在哀帝兴宁二年(364)进行的。关于这次土断,有两种记载。1.《晋书·哀帝纪》兴宁二年:“三月庚戌朔,大阅人户,严法禁,称为庚戌制。”这是大阅人户,与咸康七年的实编户同。2.《册府元龟·邦计部·户籍》:“一说天下所在土著”。这与咸和中土断同。刘裕说当时“财阜国丰,实由于此”①,称赞这次土断解决了财政问题。

    东晋的第四次土断是在安帝义熙九年(413)进行的。《宋书·武帝纪中》记述这次土断说:“于是依界土断,唯徐、兖、青三州居晋陵者,不在断例。”为什么要多次进行土断。刘裕说:自庚戌土断以来,“弥历年载,画一之制,渐用颓弛。杂居流寓,闾伍弗修,王化所以未纯,民瘼所以犹在”②。从他说的话可知一次上断不可能彻底。虽然,土断取消了侨民与土著、白籍与黄籍的区别,画一为土著、黄籍,但多年以后,又颓弛下去。何况北人不断南来,本又有地流寓他所的。要不使财政发生问题,只有多次土断。义熙土断本身也有问题。这次土断特许徐、兖、青三州居住在晋陵郡的人,不在①《晋书·成帝纪》。

    ①②《宋书·武帝纪中》。

    断例。他们合法地保持住了侨人的身分和证明侨人身分的白籍。

    土断是为了把侨人纳入士著居民中,对他们征税起役。东晋的赋役在第一次土断前后是不同的,在各次土断之间也有不同。要看到它的复杂性,不可一概而论。

    首先是东晋王公以下的官吏即士族要不要交税的问题。《晋书·孝武帝纪》太元元年(376)秋七月记载:“乙巳,除度田收租之制,公王已下口税米三斛,蠲在役之身。”东晋的度田收租之制,是在第一次土断后的第三年咸和五年(330)实行的,一亩三升。四十六年后改行口税,一口三斛。改行的口税的对象既包括公王以下,朱改行前的亩税对象自然也包括公王以下。否则,是不可能突然叫公王以下纳税的。王公以下纳税之所以成为可能,原因有二。1.当时的主要矛盾是民族矛盾,取消南来王公士族的免税特权,对他们在江东站住脚跟来说,反而有利。2.东晋税制的改革是结合第一次土断进行的,而土断包括王公以下的官利。既有土断在前,要改变王公以下不纳税的制度,就有了可能性。

    东晋的赋税实际分为四段。自元帝建武元年(317)至成帝咸和土断与度田收租之前,为第一段。这段赋税制仍旧是西晋之制。《隋书·食货志》说东晋“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便是这一段的税法。之所以无课役,是因为受到诸王公贵人的荫庇。

    第二段自成帝咸和年间土断与度田收租起,至孝武帝太元元年(376)改行口税前止,是度田收租制度实行的时期。咸和土断,将侨人包括士庶都纳入了黄籍税户之中。田租是亩税,户调仍旧要“结评百姓家赀”①,九品相通输入于官。这段税制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王公贵人免税及荫亲属的特权。但他们仍可免役,这从太元元年实行的在役之身可以免税的制度,即可知之。第三段自太元元年改行口税起,至太元八年(383)淝水战后“始增百姓税米,口五石”②前止。在这段中,东晋除了将亩税改为口税外,还创立了“蠲在役之身”的制度。役包括劳役与兵役,正在服役的人可以免除口税,对于农村与军队的稳定,都有一些作用。东晋用以打胜淝水之战的北府兵,都在免税之列。

    第四段从太元八年淝水战后增税米口五石起,至东晋灭亡止。《隋书·食货志》说的“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即税米口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便是这一段的税制。它的特征是,恢复了西晋的丁税制度。如按另一种说法,西晋一户以一丁计,那《隋书·食货志》中所提到的租米五石及布、绢、丝、绵,便都是以户为单收征收,而且九品相通。后一种说法较为可信,《宋书·王玄谟传》所说“令九品以上租使贫富相通”,是一个印证。王玄谟之法承袭的当是淝水战后东晋之法。

    这阶段的一个变化是服役者不能免调,太元元年的“蠲在役之身”的规定废止。范宁说过,当时“举召役、调,皆相资须”①。所谓“皆相资须”,即役、调都得承担。闻人爽也有“百姓单贫,役、调深刻”的话②。百姓是既①《晋书·刘超传》。

    ②《晋书·孝武帝纪》。

    ①《晋书·范汪传》附《范宁》。

    ②《晋书·会稽文孝王道子传》。

    要交税,又要服役,从而出现了“流殣不绝”的现象。

    在役法上,东晋规定“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丁”,这与西晋同。“男年十六亦半裸,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这比西晋役及十三岁以上要轻。特别是关于“其男丁,每岁役不过二十日”,已开北朝与隋朝规定每年役期之端,二十日与隋同。另有“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役之”的规定。③③《隋书·食货志》。

    第五节南朝赋役制度南朝的赋役制度又有变化,其突出表现是新的赀税的出现,关■之税比重的加大,役法上雇借的产生。

    南朝宋孝武帝时,周朗上言说到:“取税之法,宜计人为输,不应以赀。云何使富者不尽,贫者不蠲,乃令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赀实。民以此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焚榱露,不敢加泥今宜家宽其役,户减其税。”①周朗所谓“取税之法,宜计人为输,不应以赀”,说明当时行的是赀税。周朗所谓今宜“户减其税”,说明当时赀税的征收,以户为单位。周朗所谓树长一尺,田进一亩,屋加片瓦,税也跟着增加,说明当时的赀税,完全根据各户财产的多少,非分九品。②即在宋孝武帝时,实行占山格。《宋书·羊希传》所载官吏及百姓占山,“皆依定格,条上赀簿”。这正是因为当时行的是赀税,而山也是赀,所以自当条上赀簿,一体纳税。税制由东晋后期的租调九品相通变为完全按照财产的多少纳税,当在宋孝武帝时。

    南齐萧子良的《陈时政启》说过与周朗同样的话。“而守宰相继,务在裒刻,围桑品屋,以准赀课。致令斩树伐瓦,以充重赋,破民财产,要利一时。”③所谓“围桑品屋,以准赀课”,即周朗说的桑长一尺,围以为价,屋不得瓦,皆责赀实。这说明齐时税制一同于宋。“围桑度田”,计赀定课,按《南史·罗研传》的说法,是南朝的“故事”④,即定制。

    宋时又出现了所谓“三调”。《南史·孝义传上》记宋元徽末年,“有三调不登者”,吴翼之母丁氏“代为输送”。三调,据《资治通鉴》齐武帝永明十一年七月注,为“调粟、调帛与杂调”,又名“三课”①。征收方法,据《宋书·隐逸传·刘凝传》所说“一年三输公调”,似为一年三次分别征收。南朝史籍中所见租税即“调粟”。齐武帝永明五年七月戊申诏说到“所逋田租其非中赀者可悉原停”②。说明租粟按赀征收。

    三调是与赀税同时产生的,它是南朝赀税征收的形式。所谓调粟、调帛与杂调,并不就是调实物。周朗说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是调钱。齐明帝建武四年十一月丁亥,诏“所在结课屋宅田桑,可详减旧价”③,也是调钱。南朝有所谓“折课市取”④,课即三课或三调,折收钱币,市取是官府用折收来的钱币,从民间购买军国所需的物资。将折课市取与周朗、齐明帝的话互相参证,便可明瞭南朝的三调是调钱。南朝史料中关于市取的记载颇多。《宋书·武帝纪下》永初元年秋七月记有:“台府所需,皆别遣主帅,与民和市,即时裨直,不复责租民求办。”租已折钱,故军国物资不①《宋书·周朗传》。

    ②一说南朝赋税仍为九品相通,依据为《宋书·王玄谟传》所说“令九品以上租,使贫富相通”、此说不承认宋孝武帝以后有何变化。

    ③《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

    ④罗研附于《南史·邓元起传》。

    ①见《南齐书·明帝纪》建武二年三月戊申诏。

    ②《南齐书·武帝纪》。

    ③《南齐书·明帝纪》。

    ④见《隋书·食货志》。

    能再责成租民办理。《后废帝纪》元徽四年记有:“敕令给赐,悉仰交市。”之所以要悉仰交市,是因为粟、帛、杂物均已折钱,敕令给赐,必须购买。《南齐书·武帝纪》记有:“可现直和市”,“其和价以优黔首”。此令是针对往常的强买而发。这种交市、和市或市取,唐朝称之为“和买”,与‘折课”是不可分的。不收粟、帛、杂物而收钱,从赋税发展史来说,与财产税的出现一样,也是一个进步。

    南朝士人可以免除赀税,但官吏不能都免。复与不复,以士庶分,非以官民分。《宋书·王弘传》有所谓“复士”,这种复士包括“无奴之室”的、无官爵的士人在内。从《宋书·羊希传》说的官吏和百姓占山,一律“条上赀簿”来看,庶民出身的官吏,是不能免除赀税或三调的。士人到底有多少?沈约说:“且当今士人繁多,略以万计。”①这近万士人是可以享受免税免役特权的阶级,是不课户。

    以三调为形式的财产税,在梁陈时期,基本上维持下来。梁天监初,一度改调帛为“计丁为布”②,但后来又有“三调”③。

    赀税或者说财产税,适用于士人以外的所有的人户,是南朝最重要的税收。此外,南朝还有一项重要的税收,即关市之税。

    北魏的甄琛说过,南朝“崇关廛之税”④。廛税即市税,市中有收税牌告,叫樢格。南齐萧嶷徒镇荆州,尝以市税重滥,“更定樢格,以税还民”⑤。南朝都城建康秦淮河北有大市百余所,备置官司,税敛很重⑥。

    南朝又有“输估”与“散估”。《隋书·食货志》说:“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这种输估与散估,是市税的一种。

    关税即关津之税。在南朝,有埭、桁、渡、津税①。埭税即牛埭税。南朝于风涛迅险、人力不济之处立牛埭,出租官牛,以助民运。如越州肖山县西钱塘江岸的西陵埭、浦阳江的南北津埭等都是②。始立牛埭,尚在济急利物,后来的监领者却“禁止别道通行,或力周而犹逼责租牛”③,遂成民病。津为过津税,四方都有。南朝建康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获、炭、鱼、薪之类过津者,并十分税一以入官。”④称之为津税。

    桁与航同,是浮桥的意思。南朝建康有朱雀桁渡,为以舟济河。桁、渡有税,南齐顾宪之说到“京师航渡”税,始立也在济急利物,“既公私是乐,①《通典》卷一六引。

    ②《梁书·良吏传序》。

    ③见《梁书·武帝纪下》大通元年。

    ④《魏书·甄琛传》。

    ⑤《南齐书·豫章文献王传》。

    ⑥见《隋书·食货志》。

    ①见梁《书·武帝纪下》大同十一年三月庚申诏。

    ②见《资治通鉴》卷一三六齐武帝永明六年十二月注。

    ③《南齐书·顾宪之传》。

    ④《隋书·食货志》。

    所以输直无怨”⑤。

    在关、市之税方面,南朝规定“军人、士人、二品清官,并无关、市之税。”这非那一朝所制,而是南朝的“旧制”。⑥除此以外,南朝尚有行之于蛮族和俚族的赋税——赕物。“赕”,本意为“蛮夷不受鞭罚,输财赎罪”之谓⑦。后来变成对蛮、俚“各随轻重,收其赕物,以裨国用”⑧。还有行之于官吏的赋税——修城钱。晋宋旧制:“受官二十日,辄送修城钱二千。

    此制在南朝一直延续下来,只是宋齐间因军兴关系,一度未收此钱。①以上所述南朝赋税,主要的仍是赀税。由于南朝的赀税已具有财产税的性质,对财产少的人来说,减轻了负担。南朝庶民终年最为害怕的,从史料上看,是徭役。庶民规避徭役的问题是宋、齐统治者最感头痛的问题。

    南朝宋时,王弘上言说到:“旧制,民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他认为过重,建议“十五至十六,宜为半丁,十七为全丁。”②这个建议为宋文帝所接受,成为定制,齐时未见改变。这是役龄。丁有半丁、全丁,役有半役、全役之分。

    征发的方式为三五发丁。宋元嘉二十七年伐魏,曾“悉发青、冀、徐、豫、二兖五州三五民丁”③。大明五年发三五丁,彭城孙棘兄弟二人,弟孙萨当充行,“坐违期不至”,罪当死④。三五发丁,在宋、齐是定制。齐时顾宪之说过:役民“三五属官,盖惟分定;百端输调,又则常然”⑤。宋齐役门即三五门。

    此外南朝又有“吏姓”、“事力”、“滂民”等。《南史·文学传·钟嵘》有所谓“吏姓寒人”。《宋书·周朗传》说:“贫者但供吏”。南朝吏姓承自魏晋吏家。吏音示,奉也,职事也,劳也。南朝又有事力,或称力。萧惠开自京口请假还建康,由水路,舟力(事力)达二三百人。⑥这种为官家私人服役的事力,北朝也有,“皆听敕乃给”①。或说事力即吏力。事力之外又有“干”。宋孝武帝制定“二品清官行僮、干杖,不得出十”。张融鞭杖“干钱敬道五十”,被免官。②可知干的地位与僮等,类似门仆③。

    滂民,据《南齐书·周颙传》:“县旧订滂民,以供杂使”,可知是替县提供杂役之民,多用之于山泽。至于多少户出一个滂民,则各县不等。山阴是“每百户一滂”,在会稽郡中,被认为最轻。

    ⑤《南齐书·顾宪之传》。

    ⑥《南史·思倖传·沈客卿》。

    ⑦《南史·垣闳传》。

    ⑧《隋书·食货志》。

    ①《南史·齐本纪·世祖武皇帝》建元四年。

    ②《宋书·王弘传》。

    ③《文献通考》卷一五一《兵三》。

    ④《南史·孝义传上·孙棘传》。

    ⑤《南齐书·顾宪之传》。

    ⑥《南史·萧惠开传》。

    ①②《南史·张融传》。

    ③《文献通考》卷六五《职官十九·禄秩》。

    南朝能免除摇役的,只有士族。庶民要想逃避徭役,有一个办法,就是买通有关官员,在黄籍上“改注籍状,诈入士流。”一入士流,便变成“昔为人役者,今反役人”。所谓“改注籍状”,主要是“窃注爵位,盗易年月”。④而这种爵位,不一定要父、祖、曾的爵位,可以是远祖的爵位。注上后他就可以变成士族⑤,就可以“百役不及”⑥。

    改注籍状的问题,到齐时非常严重。齐高帝下令检定黄籍,设置板籍官,提出严格要求。但南齐严厉检籍,反而引起了怨望。唐寓之起兵,“却籍者”(籍被却者)都站到唐寓之一边。这次起义虽然被镇压下去,到永明八年(490),齐武帝却不得不下令“自宋升明以前,皆听复注”。⑦即允许重新注上祖先爵位,不服徭役。此后徭役制度发生了变化。

    齐明帝建武元年(494)十一月丁亥下诏:“细作、中署、材官、车府,凡诸工,可悉开番假,递令休息。”①南朝官府工匠可以轮番休假,自建武元年开始。到梁时,“凡所营造,不关材官,及以国匠,皆资雇借,以成其事”②。营造工人“皆资雇借”,而不再是征发而来,是役法上的一个重大的进步。陈太建二年(570),宣帝又下诏:“巧手于役死亡及与老疾,不劳订补。”官府仍然拥有的“国匠”,从此只减不增,雇借势将成为唯一的方法,并将扩大其范围,非仅国匠而已。唐代的和雇实导源于南朝。

    ④《南齐书·虞玩之传》。

    ⑤沈约在《奏弹王源》中说到:吴郡满璋之自称是三国、西晋名臣满宠、满奋之后,为“高平旧族”。如果属实,他便是士族。可知士族不一定就是父、祖、曾有爵位。否则,很难冒充。另一个原因是南朝的土族已经有了分化,同为士族人物,而升沉贫富各异。否则,也很难冒充。⑥《全梁文》卷三七沈约《上言宜校勘谱籍》。

    ⑦《南齐书·虞玩之传》。

    ①《南齐书·明帝纪》。

    ②《梁书·贺琛传》。

    第六节北朝赋役制度北朝的赋役成为制度当自天兴元年(398)十二月拓跋珪设置八部大夫,功课农耕,量校收入开始。八部大夫具郁八部或八国首领与“以拟八座”,即尚书八座的双重身分。③《魏书·官氏志》称天兴二年三月,“分尚书三十六曹及诸外署,凡三百六十曹,令大夫主之”。《资治通鉴》谓“令八部大夫主之”④。《资治通鉴》加“八部”两字,意义更明确了。八部或八国大夫实为全国的行政长官,并非单单是管理“八国良家”的首脑。⑤而八国良家“同为编民”①,既是直隶于八部大夫的住在畿内八国的特殊成员,又是如同州郡居民一样,受八部大夫管辖的普通编户,北魏的赋法对八国良家与郡县编户同样适用。这是探讨北魏税制首先要明白的一个问题。

    《魏书·食货志》载:“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所谓“先是”,即魏初以来。“天下户以九品混通”,表明北魏建立之初,在赋法上承继了晋朝租调九品相通,输入于官之法。

    太和八年(484),北魏准古班百官之禄,“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又“增调外帛满二匹”。常赋加重。但次年北魏即“下诏均给天下民田”,实行均田与三长之制,从此按籍而征之税立,而九品差调之法废。

    《文献通考》载:在均田法下,国家对受田的农民“按籍而征之,令其与豪富兼并者一例出赋”②。这个看法是对的。《魏书·食货志》记载均田之后,“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三长之职在征集民调。初行此法,给人一个假象,似乎在均田制下,各户男女土地数字相等,只要按籍对他们征收同等的民调就可以了,实际却是“有盈者无受无还”,超过均田法令土地数字的大地主很多,而他们却只须与农民“一例出赋”。再他们的奴婢依良受田,而调数只有农民的八分之一。这对大地主是有利的。不过,因为“赋有恒分”,比起聚敛烦数、土地得不到保障之日,农民的日子也要好过一些。傅思益曾担心:“九品差调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扰乱。”①事实上未成扰乱,原因便在这里。

    北齐和北周继续实行均田制。北齐赋法,“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准良人之半。牛③见《魏书·官氏志》称天兴元年置八部大夫,“以拟八座,谓之八国”。④《资治通鉴》卷一一一《晋纪》安帝隆安三年。

    ⑤《魏书·食货志》称:“其外四方四维,置八部帅以监之”。对“其外”两字有两种解释。一说为皇城外的四方四维,即畿内之地;一说为畿外的四方四维,即州郡之地。前一种说法是不明白八国大夫具有尚书八座的身分,“总理万机”(《宫氏志》);后一种说法是不明白八国大夫为八国首脑。无论畿内畿外,作为总理万机的八部大夫是都要管的。监督与劝课衣耕,量校收入,也只能是八部大夫的一项职责而已,不是全部。

    ①《魏书·官氏志》。

    ②《文献通考》卷三《田赋考三》。

    ①《魏书·李冲传》。

    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斗。”与北魏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比较,北齐的租调重了。北周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时征焉。若艰凶札,则不征其赋。”②粟五斛较诸北魏的粟二石,北齐的垦租二石、义租五斗,都要重。但是,北周在征收上,规定了丰年、中年、下年与艰凶札之别,这是赋法上的一个改进。

    在均田制外,北朝尚有屯田制。太和十二年(488),北魏“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民,相水陆之宜,断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市牛科给”,进行屯田。在田赋上。“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免其正课并征戍杂役。③北齐则于“缘边城守之地,堪垦食者,皆营屯田,置都使、子使以统之”。田赋无具体规定,只是“岁终考其所入,以论褒贬”。”④这是在均田和民调之外的另一种田制和税制。

    甄琛说:“大魏恢博,唯受谷帛之输。”⑤他的话说明北魏财政收入,主要是靠农业,靠租调。北魏的货币经济在孝文帝迁都洛阳之前,是不发达的。自“魏初至于太和,钱货无所周流”。到太和十九年(495),才通行“太和五铢”①。甄琛说的“唯受谷帛之输”,是实际情况,与南朝折课市取不同。但北魏自迁都洛阳后,由于工商业的发展,关市之税也日渐重要。魏明帝孝昌二年曾税市,“入者人一钱”。这是入市税。“其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②这是店舍税。北齐后主之时,“给事黄门侍郎颜之推奏请立关市邸店之税,开府邓长颙赞成之”,主施行。可却以其所入“以供御府声色之费”。北周也有市门税。闵帝时一度除之,到宣帝即位,又兴入市之税③,每人一钱④。

    北朝的徭役,在均田前后,有所分别与联系。北魏实行均田制度以前,已将丁男或男夫、夫定为十五岁以上⑤。道武帝天赐三年(406)六月,尝“发八部五百里内男丁筑漫南宫三十日罢”。四年七月,“筑北宫垣,三旬而罢”⑥。这里所谓“三十日罢”、“三旬而罢”,是番役。但筑宫非恒役,在北魏的徭役中,以运输所调谷帛为最经常,也最重要。献文帝时,曾“因民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内纳粟,千里外纳米。上三品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⑦。输送地点的远近,按户等作出区别,这种规定无疑对下三品户较为有利,是运役上的一个改进。但这种运役无所谓轮番。

    太和九年(485)均田,规定“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年十一②《隋书·食货志》。

    ③《魏书·食货志》。

    ④《隋书·食货志》。

    ⑤《魏书·甄琛传》。

    ①②③《隋书·食货志》。

    ④《文献通考》卷一四《征榷考一》。

    ⑤《魏书·高宗纪》兴安二年有“男年十五以下为生口”的记载,这是由于十五以下尚未成年。⑥《魏书·太祖纪》。

    ⑦《魏书·食货志》。

    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踰七十者不还所受民年八十已上,听一子不从役。”①按此规定,十五岁以上的男子,全受田服役纳赋。十一至十五岁的“半夫”,半受田服役纳赋。年满七十的称老,通例要退田兔役。户无丁男、中男以老年为户主的,七十岁以上不退田,但免役。若是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可有一子不从役。十一岁以下的为小,既不授田,也不承担课役。北齐河清三年(564)定令:“男子年十八以上、六十五已下为丁;十六已上,十六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②无八十以上,一子不从役的规定,亦未说到半夫田。

    西魏大统时尝定男年十八以上、六十四以下为丁,十岁以上、十七岁以下为中,六十五以上为老,九岁以下为小③。北周有司役,掌力役之政令,规定:“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其人有年过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者,家不从役。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若凶札,又无力征。”④按北魏在均田后,在徭役的征发上,仍然可以见到服役轮番的现象。宣武帝景明二年(501)九月,“发畿内夫五万人筑京师三百二十三坊,四旬而罢”①。东魏兴和元年(539)九月,“发畿内民夫十万人城邺城,四十日罢”。三年十月,“发夫五万人筑漳滨堰,三十五日罢”。武定元年(543)八月,“齐献武王召夫五万于肆州北山筑城四十日罢”。②这都是番役,但不见成文规定。北周则明文规定了丰年役三十日,即十二番;中年役二十日,即十八番;下年役十日,即三十六番。且规定凶年无力征,家起徒役无过一人。这是北朝役法上的一个显著进步。不过实行起来,又非全依规定。字文护当政时,是一年八番(所谓八丁兵),武帝初,改为一年十二番(所谓十二丁兵),或者说“率岁一月役”③。即原规定的丰年的天数。此后基本成为北周定制。这是对农民而言。北周在番役上还有一项创制,即规定“匠则六番”④。这是北朝对工匠服役的一个调整。

    在徭中最为重要的仍旧是租调运输。北齐有“皆依贫富为三枭”的规定,“上枭输远处,中枭输次远,下枭输当州仓”⑤。这与北魏的“租输三等九品之制”,正相类似。

    以上所说是北朝郡县编户的徭役负担。除此以外,北朝又有所谓“城民”、“府户”、“隶户”与吏等,他们提供卒役与兵役。

    城民是在北魏统一北方的过程中,在各个州普遍设置起来的。城民的来源是被征服的和被迁徙的各族人民。城民的身分如同“皂隶”。城民的子孙①《魏书·食货志》。

    ②③山本达郎:《敦煌发见计账文书残简》,刊《东洋学报》第37卷第2号,1954年。④《隋书·食货志》。

    ①《魏书·世宗纪》。

    ②《魏书·孝静帝纪》。

    ③《隋书·食货志》。

    ④《隋书·食货志》。

    ⑤《隋书·食货志》。

    还是城民。他们不仅要负担各种“碎役”⑥,而且还有“兵贯”⑦,父子相袭为兵⑧。这又与府户无异。

    城民分布地区广大,《魏书·帝纪》所见有秦州城人、南秦州城人、凉州城民、营州城人、朔州城人、岐州城人、雍州城人、东徐州城民、齐州城人、荆州城民、南兖州城民等等。可知西至凉州,北至朔州,东至兖、徐,南至荆州,无不有城人。他们是北魏统治者劳动力和兵员的一个重要来源。府户、兵户或军户置于边境地区。如高聪、蒋少游曾为云中兵户①,赵苟子二百家为凉州军户②。这种户服的是兵役,然而平时也被他们的上司役同厮养。八国良家在边镇当兵的,原来“不但不废仕宦,至乃偏得复除”③,不在府户之列。但自孝文帝迁洛以后,地位下降,被视同府户。

    魏明帝正光五年(524)八月丙申,下诏:“诸州镇军贯,元非犯配者,悉免为民,镇改为州,依旧立称。此等世习干戈,率多劲勇,今既甄拔,应思报效。可三五简发,讨彼沙陇。”④此诏的颁布,表明自正光五年起,北魏诸州镇有军籍的府户、镇人或城人都被废除了,他们都成了郡县编民。然而军队不能没有,原来兵员的来源靠府户与城民,现在他们既被免为民,遂改为“三五衡发”。此法前代与南朝已经有过。北齐则简六坊内徙者为“百保鲜卑”,简华人勇力绝伦者为“勇士”。北周行府兵制。

    隶户魏初便已存在,道武帝曾赐给安同“隶户三十”,明元帝曾赐给姚黄眉“隶户二百”⑤。太武帝灭北凉,“虏西凉之人,没入名为隶户”①,不是隶户的开始,而是隶户的发展。隶户用于杂役,与城民不同的是,城民归地方管理,隶户则由朝廷掌握;城民为官府提供杂役与兵役,隶户则只提供杂役。城民始终属于官府,隶户可以用来赏赐,而一经赏人,便成为私役。魏明帝改镇为州,免诸州镇城人为民,城人到魏末已不存在,可隶户依旧存在下去。

    吏在南北方都有。太和二十年(496)冬十月,魏孝文帝下令:“司州之民,十二夫调一吏,为四年更卒,岁开番假,以供公私力役。”②这是从编民中按人口比例征发吏役,给予番假,孝明帝时,扬州刺史元助曾上表奉“国吏二百人以充军用”③。北朝又有事力,或云即是吏役。官家私人事力均听敕给。北魏李彪曾向宣武帝请求“官给事力,以充所须”④。北齐规定“自一品以下至流外勋品各给事力”。州、郡、县事力由所置的“白直”充当。⑤⑥见《魏书·刘昞传》。

    ⑦见《魏书·肃宗纪》正光五年八月丙申诏。

    ⑧《魏书·自序》记东益州城民“父兄子弟外居郡戍”,一家都在兵籍。①见《魏书·高聪传》。

    ②见《魏书·释老志》。

    ③《魏书·广阳王深传》。

    ④《魏书·明帝纪》。

    ⑤见《魏书·安同传》、《外戚传上·姚黄眉》。

    ①《隋书·刑罚志》。

    ②《魏书·高祖纪》。

    ③《魏书·元劭传》。

    ④《北史·李彪传》。

    ⑤《文献通考》卷六五《职官十九·禄秩》。

    北周建德六年(577),武帝下令“凡诸杂户,悉放为百姓。自是无复杂户”⑥。时周已灭齐,武帝此令,是对魏初以来北方人户复杂化的一次大澄清。此后无论劳役与兵役,均由郡县编户担负,劳役与兵役一致起来。北周丁兵合在一起,出现“八丁兵”、“十二丁兵”之类,原因也在这里。

    免役免赋在北朝也有它的规定。太和十一年(487),孝文帝下令:“复七庙子孙及外戚缌服以上赋役无所与”⑦。七庙是泛指皇帝的七代祖先,即自拓跋魏始祖以下的子孙,都被免除赋役。缌服亲是指族祖父母等亲,外戚的缌服亲也同样被免除赋役。范围虽广,但到此时尚未见士族免赋免役的规定。北魏鲜卑高门子弟到六镇去当兵的,可以享受“复除”的特权。这种复除指的是赋税。北魏清流,根据《魏书·肃宗纪》所说:“杂役之户或冒入清流,所在职人皆五人相保,无人任保者夺官还役”,可知是能免役的。北魏邻、里、党三长,“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也是“复征戍,余若民”。

    在北朝民役方面,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新现象,是纳资代役的出现。从《魏书·食货志》所记薛钦之言,官府用绢布为酬,雇百姓车牛运输租调,是北魏百姓已可用绢布代替现役的征象。

    ⑥《隋书·刑罚志》。

    ⑦《魏书·高祖纪下》。

    第六章法制第一节法典三国时期中国古代法典史较发达,很早就有成文法。战国初年,魏国李悝集各国法典之大成,作《法经》,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商鞅相秦,改《法经》六篇为《六律》,是为秦律。汉萧何因秦律,加兴、户、厩,为九章律。东汉末,政局动荡,且各个割据势力都打着匡正汉室的旗号,不便重修律令,故一般都沿用汉律。至魏明帝太和三年(229)诏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说等修订《魏律》,共十八篇。其中,盗、贼、捕、杂、户五篇袭用汉律,新增“劫略”、“诈伪”、“毁亡”、“告劾”、“请赇”、“乏留”、“惊事”、“偿赃”、“免坐”等九篇,又改具律为刑名,改兴律为兴擅,分囚律为系讯、断狱两篇。

    单纯从篇名上看,魏律比汉律多出一倍,但汉律除正律九章外,又有孙叔通的傍章十八篇;张汤的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的朝律六篇,此外,还有起副法作用的令甲、令乙、令丙等三百余篇;鲍昱所撰有关民事诉讼的单律《法比都目》九百六卷;马融、郑玄等名儒所通的章句至于魏,所当用者共二万六千余条,七百余万言。故汉律体系十分繁杂。魏律将这些傍律、单律、章句等统统归并到正律中去。废除了一些有名无实的旧律。如汉有厩律,掌厩置、乘传、副车、食厨等,后因花费太多而省略,仅设骑置,但律文犹存。魏除厩律,取其可用之条,别立为邮驿令。

    汉律不仅繁芜,而且杂乱,篇目之间互相重复或抵触的律文甚多。魏律集类为篇,对汉律内容作了更合理的调整。一是将各项律令中同类的条目合并为一律。如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以上合为魏的毁亡律。囚律有告劾、传覆;厩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闻道辞,皆属于告反诉讼,合为告劾律。盗律有勃辱强贼;兴律有擅兴徭役;具律有出卖呈,科有擅作修舍事,以上罪行类似,合为擅兴律。请赇律合并了盗律中的受财在法;杂律中的假借不廉;令乙中的呵人受钱和科中的使者验赂诸条而成。偿赃律则合并了盗律中的还赃界主,金布律中的罚赎入责和科中的平庸坐赃等条。二是将一律中包含数种罪例的重分为别律。如盗律中的劫略、恐猲、和买卖人,皆不属于盗的罪例,故从盗律中分出,合上科中的持质,立为劫略律。贼律中的欺谩、诈伪,逾封、矫制和囚律中的诈伪生死皆与原律名相抵,故分出立为诈伪律。囚律包含囚、鞠狱、断狱等,内容繁多,分为系讯、断狱两篇。

    魏律在删除繁芜时,注意保存了有用的条例。如废厩律时,除了取骑置为邮驿令外,又将其中的上言变事合入变事令,将惊事告急合上兴律中的烽燧等条,立为惊事律,使新律名副其实。同时,又增加了一些必要的律文。如汉无免坐之文。张汤、赵禹哈订“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规定“不见不知,不坐也”。但因免坐之例繁多,有必要独立成律,故魏律更制定其由例。诸律令中有其教例而本条无从坐之文者,皆从此取法。

    魏律除了删除、调整汉律内容外,更重要的是对法律体例进行了改革。

    汉律中具律在第六篇,具律规定罪名条例,是律文的总则,既不在篇首,也不在篇末,这种篇章结构不甚合理。魏律改具律为刑名,置于篇首,统领全文。“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这种以罪例带法令的体例,一直为后来历代的封建法典所沿用。

    魏除正律外,还有令、科两种法律形式。曹操时,陆续颁布了设官令、军策令、褒赏令、求贤令等六十多篇,是根据形势随时颁发的法令,作为法律的修改,成为魏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魏修正律时,又于律外再修编魏令一百八十余篇,分为州郡令、尚书令和军中令三大类,内容涉及民治、吏治和将治,属于行政法规,与汉令集皇帝诏令的统一法典有所不同。但仍具有副法作用。

    科起源于汉初,而作为法律形式则始于曹魏。科有两种涵义,一是对罪犯处于刑罚,“课(科)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一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条文,又称“科条”、“事务”。曹魏第一次颁科是建安五年(200)(《资治通鉴》卷六、七十三)。官渡之战后,曹操占领青州、冀州,“制新科、下州郡,颇增严峻”。史称“所下新科,皆以明罚敕法,齐一大化也”(《三国志·何夔传》)。故长广太守何夔上书曹操,认为青州新收复,加上历年战乱,不可卒绳之以法,宜使长史临时自行处理,数年之后,民安其业,才可整齐法令。曹操听从了这一建议。可见,新科不是一般单行法令。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认为科起源于曹魏。汉代的科只是普通名词,不是正式的法律形式。科出现于三国时期的理由:一、汉律繁芜庞杂,对紧急事项有必要规定简明的法规。

    二、汉末混乱时期,须颁临时法令以解决非常事件,或对和平时期的规定作修改。

    三、曹魏、刘蜀、孙吴初皆以汉为宗,不便明改汉制,新颁法令不敢以律令为称,故名之为“科”,以区别于汉的律令。①又《三国志·曹仁传》载曹仁“严整法令,常置科于左右,案以从事”。《贾逵传》注引《魏略》载杨沛治邺的方针是“奉宣科法”。这都说明魏新科具有统一法典的性质。魏科亦有为单行法令,如建安十八年的“甲子科”对汉的肉刑作了修改。这类单行法令性质的魏科还有“禁内学兵书科”、“禁长史擅去官科”(《三国志·常林传》注引《魏略》)、“禁酒科”(《徐邈传》)、“持质科”(《晋书·刑法志》)。魏明帝诏订新律时,以科入律,遂废。但不久又颁布新的科法。《司马芝传》:“(明帝时)芝居官十一年,数议科条所不著者。”《魏志·三少帝纪》:“正元三年,诏其力战死其事者,皆如旧科,勿有所漏。”但此后所颁的科都仅是临时修改律文之义,属于补充行政细则的单行法令。

    刘蜀一直没有制订新律。建安二十四年②,刘备令诸葛亮、伊籍、法正、刘巴、李严等五人共造蜀科。蜀科内容未明,但由五位重臣编纂,估计不是①见《关于汉唐法典的二三个考证》,载《东方学》第十七辑,1958年。②蜀科制订年代史无明载。《册府元龟》载在刘备定成都时,即十九年。但《伊籍传》载时籍以从事中郎迁昭文将军,与诸葛亮等共造蜀科。十九年籍为从事中郎,二十四年,刘备称汉王,籍才封昭文将军。故采用二十四年。

    单行法令,而是适应蜀汉军政实际状况的临时法典,与魏新科具有同样的性质。除蜀科外,又有《科令》两篇,《军令》三篇(《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大概是些单行法令。还有诸葛亮撰的《法检》,吕乂的《格论》,谯周的《法训》,可能是释律的著作。刘蜀国的军政活动中,未见有其他的法律形式记载,大概以科令为主要法典。

    孙吴亦见颁新律。黄武五年(226)令有司写科条,郎中褚逢斋主执,陆逊、诸葛瑾裁定。嘉禾三年(234)孙权新城,又表定科令。赤乌二年(239)诏令“造三置官吏,皆依四科”(《三国志·吴志·孙权传》)周鲂在诱降扬州牧曹休时称“东主有常科,悔叛还者,皆自原罪”。可见科是孙吴主要的法律形式。也有单行法令性质的吴科,如嘉禾五年的“盗铸之科”;嘉禾六年的“长吏擅去官科”;凤凰三年(274)的“出亡叛科”;天纪元年(277)的“实广州户口科”(皆见《三国志·吴志·孙权传》、《孙■传》)。“■初立,发优诏,恤士民科出宫女以配无妻,禽兽拢于苑者皆放之,当时翕然,称为明主。”吴科内容十分丰富,但除科外,罕见其他法律形式。如上所述,三国时期的刘蜀、孙吴两国法制甚不完备,既无新律,所颁科令对后世影响也不大。而曹魏则在大规模整理汉律的基础上,制订新律十八篇。魏国占据中原,又施行屯田政策,国力较蜀,吴强盛、有统一全国的基础,加上曹操以来的法治传统“魏之初霸,术兼名法”,比较注重法治,故三国唯魏能立法。魏津在封建法典史上有一定地位,从体例上看,厘正篇第,以刑名冠于律首,这种篇章结构遂成此后封建法典的定制;从形式上看,魏律删繁芜,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提高了法律效能和律文的一致性:从内容上看,魏律改正“母出女嫁免坐法”及以八议入律都产生了较大的历史后果,为后来的法典所吸收。

    西普时期魏末,司马昭秉政,嫌魏律科纲严密,本注烦杂,又偏取郑玄章句,故令贾充等人重新删定新律,参与者有太傅郑冲、司徒荀颔、中书监荀朂、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工业、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齐相郭欣、骑都尉成公绥、尚书柳轨和吏部令史荣邵等共十四人,于泰始三年(267)完成上奏,晋武帝亲自审阅诏准,于四年正月颁行全国。因晋律成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

    晋律共二十篇(一说二十一篇,但篇名无考),目次为:刑名、法例、盗、贼、诈伪、请赇、告劾、系讯、断狱、捕、杂、户、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关市、违制、诸侯。合六百二十条(《唐六典》记为一千五百三十条,误,见滋贺秀三的论述文章),二万七千余字。晋律篇章基本沿袭魏,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二律,又恢复汉的厩律,另新增卫宫、违制、关市、诸侯四篇,删去魏律的劫略、惊事、偿赃、免坐四篇。晋律用刑较宽,删除了魏律苛秽的条目,相对减轻了动辄获罪、轻重无情的弊病,更加适应于安定大一统帝国的需要。体例、内容都较严谨和完善。卫宫律加强了对皇室和封建国家的保护;违制律规定了官吏渎职的惩罚,通过法治来提高封建国家的统治效能,无疑有进步性。诸侯篇是针对分封制而设立的。西晋时,世族势力迅速膨胀,特别是一些显赫家族,对中央政府构成了威胁,皇室势力相对削弱。司马氏政权要求各诸侯国、世族集团和地方政权无条件地服从皇权,反映在法律上,便是维持君臣上下关系的诸侯篇的产生。晋律自称“律终于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诸侯篇依《周官》所撰,以礼乐名分为中心,集中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意识和伦理观念。

    贾充定新律,同时撰《晋令》四十篇。目次为:一户、二学、三贡士、四官品、五吏员、六俸、七服制、八祠、九户调、十佃、十一复除、十二关市、十三捕亡、十四狱官、十五鞭杖、十六医药、十七丧葬、十八——二十杂、二一门下散骑中书、二二尚书、二三台秘书、二四王公侯、二五军吏员、二六选吏、二七选将、二八选士、二九宫工、三十赎、三一军战、三二军水战、三三——三八军法、三丸——四十杂法(一说三十二篇,按实际篇名为三十二,杂三篇、军法六篇、杂法二篇、合四十篇),凡二千三百六条,九万八千余字。

    晋令与汉令、魏令在性质上有明显差别,它以令设教,违令有罪才入律。也就是说,晋令以教喻为目的,不具备副法作用。先教化,后刑罚,晋令首开教令法之先例,在法典史上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使律令分离,令不再作为法律的补充形式,而独立为教令法,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互相抵触的矛盾。

    晋科在法律中占很小的部分。魏时已将科入律,后虽时或有颁,但数量不多,晋不另设科,附于律年终晋一代,见于史载的独立科令,仅咸康二年(336)的壬辰科,内容是禁占山泽,属于律外科人,不久旋废。另有律学家杜预、张裴注晋律时,将科释律,起详明律文的作用,以防止一律二科。晋出现了一种新的法律形式:故事。贾充等人编纂令时,删定当时制诏之条,撰为故事,与律令并行(《唐六典》),共三十卷(一说四十卷;《旧唐书·经籍志》作四十三卷)。故事即旧事,指前代之事例,为习惯法,晋始编纂为成文法。晋故事的主要内容是百官行事及处分的规程。“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晋书·刑法志》)。故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仅存在于魏晋间,南朝或称“簿状”,梁时改称为科,隋唐以后并入于“式”。晋律综合了汉魏旧律之长处,较魏律更为合理、严密和简明,对南北朝的法律皆产生重大的影响,南朝基本上承用晋律,北朝初年所编律令也大部采自晋律。

    南朝时期南朝社会尚清谈不重名法,律学衰竭,法治混乱。宋齐两代皆未颁新律,仅是制订或废除一些令、科以补充或修改晋律。如永初元年(420)除“无故自伤残者补治士”,二年又诏定杖罪之科,元嘉有酒禁、戒坛铸佛像造寺观等科。大明七年,改定“隶杀长史科”。齐永明七年(489)尚书删定郎王植集张裴、杜预所注律,取张说七百三十一条,杜说七百九十一条,一律两家各释互异的取一百七条,互通的取一百三条,合共一千三十二条,成书二十卷。武帝诏令狱官详正,公卿八座参议。后宋躬整理王植的抄撰及八座裁定的意见,编成律文二十卷,附录叙一卷,共二十一卷(《新唐书·艺文志》为八卷)。永明九年,孔稚珪上表请求施行,诏虽从纳,但终齐一代,并非正式施行,故永明律为非实施法律。而且,与其称之为律,不如说是考证晋律注释。永元元年(499),东昏侯即位时又下诏删省科律,但齐末兵乱,始终未行。而张、杜旧律及王、宋所纂诸书皆遗失殆尽。

    南朝最大的立法行动是梁天监元年(502),武帝因律令不一,实难去弊,下诏重议新律。齐代旧郎蔡法度家传律学,能背诵王植之律,于是任命蔡法度为尚书删定郎,让他凭记忆加以整理成文。又诏尚书令王亮、侍中王莹、尚书仆射沈约、吏部尚书范云,长兼侍中柳恽、给事黄门侍郎傅昭、通直散骑常侍孔蔼、御史中丞乐蔼、太常丞许懋等参议,成梁律二十篇,一千五百二十九条,天监二年正式颁行。

    梁律大体沿袭晋律。只是省诸侯篇,增仓库篇。另外改称盗律为盗劫;贼律为贼叛;请赇为受赇;捕为府捕。余十五篇一如晋律。蔡法度又撰梁令三十篇。目次为户、学贡士赠官、官品、吏员、服制、祠、户调、公田公用仪迎、医药疾病、复除、关市、劫贼水火、捕亡、狱官、鞭杖、丧葬、杂上、杂中、杂下、宫卫、门下散骑中书、尚书、台秘书、王公侯、选吏、选将、选杂士、军吏、军赏。梁令大致因晋令而略加增损。此外,又集晋故事中仍适应于南朝的条例,编成梁科,共四十卷(《梁书·武帝纪》作四十卷,《唐六典》作三十卷、《旧唐书·经籍志》与《新唐书·艺文志》均作二卷,大概是逐渐遗缺)。

    陈朝永定元年(557)诏尚书删定郎范泉制定律令,参议者有尚书仆射沈钦、吏部尚书徐陵、兼尚书左丞宗元饶、兼尚书右丞贺朗等,成陈律三十卷、科令四十卷(《新唐书·艺文志》陈律九卷、陈令三十卷、陈科三十卷)。陈朝的律、科、令基本上沿袭梁朝,甚至连“轻重繁简”,也“一本梁法”,而且“条法冗杂、博而不要”在法典史上没有留下什么影响,很快被淘汰了。南朝前两代未有立法,后两代虽成新律,但皆沿晋制,没有重大改革。

    这是凝固了的门阀制度在意识形态上腐朽没落的反映,作为侨姓士族文化标志的玄谈越走越远,整个社会尚释老,轻名法,以清谈为高逸,以理法为庸俗,故出现法制停滞不前的局面。故隋统一全国后,弃南朝法制而循北朝法制,魏晋以来一脉相承的法制系统至此终结。

    北朝时期北魏皇朝的建立者拓跋鲜卑原是大兴安岭的游牧部落,处于较落后的社会发展阶段。进入中原以前,尚无成文法,部落首领四部大人依习惯法处理部落内部的纠纷。《魏书·刑罚志》称:“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宣帝南迁,复置四部大人,坐庭决群讼,以言语约束,刻契记事、无囹圄考讯之法,诸犯罪者,皆临时遣决。”永嘉之乱,拓跋氏乘机入主中原,逐渐被汉族较高的封建文化所征服,开始了封建化过程,“乃峻其法”,陆续颁布了一些单行法令,如昭成帝建国二年(339)定赎罪法及对大逆、**、贼杀、盗劫等罪例的刑罚。拓跋珪即皇帝位后,着手制定法律。天兴元年(398)诏尚书吏部郎中邓渊典官制、立爵品、定律品、协音乐;仪曹郎中董谧撰郊庙、社稷、朝觐、饷宴之仪: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用科禁;吏部尚书崔玄伯总而裁之。这是北朝首次制定较系统的成文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封建秩序,同时废除了一些原始落后的酷刑。拓跋焘即位后,第二次修定法律,神祐三年(430)诏司徒崔浩改定津令,主要是宽刑省罚,如增设一年刑、允许以官爵除刑以及对孕妇、老少的恤刑等,进一步废除了原始刑罚的残余;正平元年(451),拓跋焘再次诏太子太傅游雅、中书侍郎胡方回、公孙质、李虚、散骑常侍高允等改定律令。主要是减轻对盗劫的刑罚,并增加放纵、通情、止舍三法例及其他罪行,凡三百九十一条,门诛四条、大辟一百四十五条,刑二百二十一条。

    以上三次修定律令皆在魏孝文帝改革以前,时拓跋族入主中原不久,封建化程度不深。这一时期法律的特点是大量吸收汉代旧律,废除部落旧习惯法,主要是宽刑省罚,法律中儒家学说的成分较重。首先从制定律令的人看,崔玄伯、崔浩都是汉士族高门,从两汉以来,一直是中原学术的代表,所法家学是传统经学。胡方回出自西北,永嘉之乱以后,该地区一直保留着汉魏学术风气,胡方回的律学大抵亦属汉律系统。而高允、游雅、高闾诸人皆为北方汉士族名流,“贤隽之胄,冠冕州邦”,其学术也必承汉儒之嫡传。史称如高允“尤好春秋公羊”,北朝初期由这些汉以来的士族名流所制定的法律,大量吸收汉律和儒家学说,与南朝专用晋律,不超过张、杜律释体系有所不同。其次从法律内容看,三次定律都是以德治仁政为中心,主要是减轻刑罚。再从审判方式上看,真君六年(445)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以经义量决。”以儒家经典取代法律条文来裁决罪行,这种方法正是汉“春秋决狱”的再现。春秋决狱自汉以来一直存在,但北朝表现得比东晋南朝更为突出。如上所述,北朝前期的法律大体上源于汉律系统,所不同的是糅合了更多的儒家学说。

    孝文帝即位以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汉化改革,包括对律令的改定。太和元年(477)诏群臣于太华殿议订律令。三年,又诏中书令高阁集中书秘书官修改旧律条文,经群官参议、孝文帝亲自刊定,于五年颁行,共八百三十二章,以枭首为最重刑,废除了神■律中残酷的(刑。太和十五年再次诏定新律,于十六年颁行。主负太和新律修订的是中书令李冲、参与者有尚书令怀谦、中书侍郎封琳、侍中冯诞、奉朝请高绰等人。李冲是陇西世族,曾祖李暠曾建西凉政权,是河西文化的嫡传。李冲辅佐文明太后和孝文帝的汉化改革,他所主持参订的太和新律,使河西文化的因素渗进了北朝法律系统。宣武帝正始元年(504)诏尚书、门下于金墉中书外省考论律令,宗室彭城王勰、高阳王雍、京兆王愉、前青州刺史刘芳、兼将作大匠李韶、国子祭酒郑道昭、廷尉卿王显等监修新律,具体修订的是尚书殿中郎袁翻、门下录事常景、孙绍、廷尉监张彪、律博士侯坚固、治书侍御高绰、前将军邢苗、奉车都尉程灵虬、羽林监王元黾、尚书郎祖莹、宋世景、员外郎李琰之、太乐令公孙崇等人。参与者虽然众多,但实主其事的为刘芳和袁翻、常景①。刘芳、袁翻都是北还的南朝士族。刘芳先居梁邹城,慕容白曜南讨青州时,被徙为平齐户。袁翻父宜先为青州刺史沈文秀府主簿,献平帝平东扬州时,翻随沈文秀投奔北魏。刘、袁来自江左,熟谙南朝律令体制,又为当世儒宗,修律时必然把南朝律学因素渗透进去。除江左因素外,正始律又进一步吸收了河西因素。常景为凉州“儒林先生”常爽孙,程灵虬家世本出凉州,父骏为河西大儒刘炳门人,灵虬本人也师事常爽,故灵虬之律学源出河西系统。北魏皇朝在封建化过程中,十分注重法律的修订,一百多年间,先后修律达十多次,其中以神■律,太和新律、正始律最有代表性。神■律体现了北魏前期的法律特点,主要是采自汉律,以传统法制为基准。太和新律吸收①《北史·刘芳传》,芳自青州刺史还朝者定律令“为大议之主,其中损益,多方意也”。《北史·常景传》“先是太常刘芳与景共撰朝令,未成,芳卒,景撰成其事”。

    了河西因素,正始律则加入了江左因素,在历次修律时,又不断揉进了儒家学说,故北魏津令集汉、晋、南朝律学之大成,为北齐、隋唐律令之源头。北魏律令大都遗失,篇名可考的有刑名、法例、贼、盗、斗、擅兴、系讯、诈伪、断狱、捕亡、户、厩牧、宫卫、违制、杂等十五篇。《隋书·经籍志》载北魏律二十卷,一般以篇目为卷,故应有二十篇。上述篇见于《通典》《魏书》和《唐律疏义》,余五篇无考。程树德《九朝律考·后魏律考》认为是请赇、告劾、关市、水火、婚姻,沈家本《律令考》则认为有赦律。姑列之以存疑。

    北魏令自太武帝时已开始修订,崔浩修神■律时也定令,后游雅纂成。

    史失篇名,可能孝文帝时已亡佚。故太和时,诏群僚“仪定百官,著依令”。颁太和新律时,宣示职员令二十一篇,篇名无考,见于史载的有职令、品令、狱官令等。可推北魏令主要规定百官行政细则。但似乎未付诸实施。《魏书·孙绍传》:“高祖律令并议、律条施行,令独不出。”宣武帝时,刘芳也撰有朝令,同样未颁行。北魏令的成效不明显。

    北魏以科入律,科无专典。但开始出现“格”的名称。孝武帝太昌元年(532)诏曰:“理有一准,则民无觊觎前主为律,后主为令,历世永久,实用滋章非所以准的庶昌,隄防万物,可令执笔之宦,四品以上,集于都督,取诸条格,议定一途。其不可施用者,当局停记。新定之格,勿与旧制连,务在约通,无致冗滞。”从诏令可看出,格是补充律令的临时实用法规,作为一种新的法律形式,与律令并行。北魏格仅此一例,内容亦未详,可称之为格的萌发时期。永熙以后,魏分东西。东魏孝静帝兴和三年(541),集群臣在麟趾殿议定新制,由中书监高澄监修,三公郎中封述,散骑常侍温子昇、御史中尉崔暹、侍中封隆之等人撰成文十五篇,颁于天下,又称麟趾新制。麟趾格篇名无考(《北史·窦瑗传》引麟趾新制三公曹第六十六条,则麟趾格似以曹名为篇名。

    后北齐令亦取二十八曹名为篇名)。内容是“百官有司之所常引之事。”属于行政法规,类似于南朝的科。以格代科,始于北朝,而为隋唐所沿袭。西魏在法制史上的贡献是创造了“式”。大统元年(535)宇文泰辅政时,命有司变通古今可以益国利民,便时适治者,作新制二十四条。七年,依度支尚书苏绰奏议,颁六条诏书,令百官作为座右铭熟诵,又恐百官不力,同时颁职制十二条作为监督。九年,令尚书苏绰将前所作二十四新制和十二条职制加以损益,总为五卷,颁于天下,称为“中兴永式”,又称“大统式”。格、式这两种新的法律形式的出现,是法制史上一大创举,至唐遂制度化,与律令并列为封建法律的四大形式。

    北齐初年沿东魏“麟趾格”。天保元年(550),文宣帝嫌魏格未精,令李浑、邢邵、崔■、魏收、王昕、李伯伦等人对麟趾格进行修改,定为“北齐麟趾格”。天保八年,司徒功曹张老上书称大齐受命不改律令,非所以创世垂法。于是,令魏收、邢邵、李铉等议定齐律,但积年不成。武成帝即位,于太守元年(561)下诏催督,至河清三年(564)才修成,由尚书令王叡审定上奏。参与北齐编修的先后有录尚书事赵彦深、中书令魏收、散骑常侍崔昂、大理卿封述,尚书右仆射薛琡、尚书阳休之、国子祭酒马敬德、散骑常侍王松年、殿中侍御史崔■等。北齐律共十二篇,二十卷。目次为:名例、禁卫、婚、擅兴、违制、诈伪(《唐六典》作欺误)、斗讼、贼盗(一作贼误)、捕断、毁损、厩牧、杂。定律例九百四十九条。同对,又定北齐令五十卷(《隋书·经籍志》、《唐六典》作四十卷、《通典》作三十卷,《新旧唐书》志作八卷),二十八篇,以尚书八曹为篇名,内容大都采自魏晋故事。又将那些不可立为定法的,另编《权令》二卷。

    北齐也有格。河清无年(562)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定罪,但律无正文,于是另立“权格”,与律令并行。武成帝年间,由工部郭彦、太府高宾、司车路下大夫裴汉等修成齐格,卷数篇目无考。

    北齐律是自晋泰始律以来又一个重要法典,对历朝法典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改。“校正古今所增损者十有七八”。其特点是“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如贼、盗自战国以来一直为二律,北齐合为一律。又合捕律、断狱为捕断,因为贼、盗同类,捕、断狱相连,故这些合并都比较合理。在刑罚种类上,北齐律定死、流、耐、杖、笞为正刑,正确确立了封建五刑制,以后历朝的刑罚基本上没有超出这五刑的范围,仅是名称变动或刑罚轻重不同而已。在内容上,北齐律立十条重罪,即后来的十恶,一直沿用至封建社会晚年。在法律形式上,北齐律、令、格、式并行,奠定了封建法律四大形式的基础。因此,北齐律是一部承上启下的法典,在中国封建法典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成为隋律、唐律的蓝本。

    北周在宇文泰辅政西魏时,令赵肃为廷尉卿,撰定法律,未竟而赵肃死。宇文觉称帝后,又令司宪大夫拓跋迪继续修律,至保定三年(563)修成上奏,称为大律,共二十五篇。目次为:刑名、法例、祀享、朝会、婚姻、户禁、水火、兴缮、卫宫、市廛、斗竞、劫盗、贼叛、毁亡、违制、关津、诸侯、厩牧、杂犯、诈伪、请赇、告言、逃亡、系讯、断狱,凡一千五百三十七条。建德六年(577),北周灭北齐时,颁《刑书要制》,内容主要是加重刑罚。又称刑经圣制。由于酷刑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大象元年(579)废《刑事要制》。北周律是仿周之大诰而修的。即仿周礼,又采晋律,古今混杂,礼律凌乱,兼之条流苛密、烦而不要,又失之于严,刑罚峻苛,在内容上,体例上,用刑上都存在许多弊病,故隋朝虽继北周而来,但隋律却弃北周律而采北齐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编纂了大量的法典。其中晋律和北齐律在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曹魏时期的科、东魏的格、西魏的式,丰富了封建的法律形式;历朝法典对体例篇章的厘正,对后代法典也产生深刻影响。

    第二节刑法刑法是中国封建法律中最发达的部分。在古代,刑就是法,法就是刑,刑罚构成法律的基本内容。历代法典都详细地规定刑罚的种类、级别。秦以前,刑罚种类主要有墨刑(黥)、劓刑、膑刑(刖)、宫刑、大辟五种。前四种为肉刑,常附加于劳役刑,墨者守门,劓者守关,别者守囿,宫者守内。汉律承前五刑。汉文帝时废肉刑,用徒刑代替墨刑,用折左趾笞代劓刑。用折右趾代替大辟中的弃市。这是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一个创举,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继续这种改革的趋势,逐渐形成和确立了笞、杖、徒、流、死这五种新的主要刑罚。此外,还有赎刑、肉刑也一定限度内存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刑罚有下述几种。

    死刑(族刑附)-
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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