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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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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乾隆《大清会典》卷75。

    ④即进口率4%,出口税率初为1.6%,后改为2.6%。参见《财政年鉴》上册,页407,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⑤《圣武记》下册,页473,中华书局1984年版。

    ⑥《嘉庆户部则例》卷61,页18。

    ①《清史稿》卷125《食货》六。

    ②《圣武记》下册,页473。

    ③《圣武记》下册,页473。

    清前期的财政支出和审计在封建**的财政体制下,财政支出与审计是清前期历朝君臣治国的重点。通过对财政支出与审计的管理,清朝控制了国家财力的分配,调节中央与地方的财力流动,以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经过多次调整,清前期对财政支出立定有比较固定的项目。据《清会典》所载:“凡岁出之款十有五,一曰陵寝供应之款;二曰交进之款;三曰祭祀之款;四曰仪宪之款;五曰俸食之款;六曰科场之款;七曰饷乾之款;八曰驿站之款;九曰廪膳之款;十曰赏恤之款;十有一曰修缮之款;十有二曰采办之款;十有三曰织造之款;十有四曰公廉之款;十有五曰杂支之款”①。以上十五项,如按财政支出的性质和用途大致可划分为皇室经费、官俸支出、军费支出、工程与驿站经费、科场学校经费等五大类别。

    皇室经费系指清朝皇帝及其家族开支的费用。举凡陵寝供应、宫廷修缮、采办织造和内务府经费,均被列为重要项目。经费来源除皇产贡赋、官庄地租外,部分是由户部指定从各省财政税收中解拨的税款。清朝定都北京初期,由于战争的破坏,财政入不敷出,皇室开支较省。据康熙二十九年(90)的文件记载:“明光禄寺每年送内所用各项钱粮二十四万余两,今每年只用三万余两。每年木柴二千六百八十六万余斤,今只用六百七十八万斤。每年用红螺等炭共一千二百八万余斤,今只用百万余斤。各宫床帐、舆轿、花毯等项,每年共用银二万八千二百余两,今俱不用”②。其中如光禄寺支用钱粮三万余两,仅为明代的八分之一③。然而自乾隆以后,随着皇室生活的奢侈腐化,皇室经费开支不断扩大。康熙帝时六次南巡,往返用度都由皇室财政支付,沿途并不铺张,所费仅一、二万两。但至乾隆年间,据乾隆三十一年(1766)统计,仅采办、织造与内务府等经费银已达八十二万一千零六十四两①。另外,乾隆帝六次巡游江南,每处所费竟在二、三十万两以上,与康熙帝相比,不啻超过十倍。皇室经费的恶性膨胀,至乾隆嘉庆后期已成财政**痼疾。

    官俸之出是财政支出的主要项目之一。清前期官俸支出包括官吏的俸食、恩赏、养廉、公费等项。俸食是官吏的正薪,按爵位、职称大致可分为四种,一是宗室之俸,共二十等,最高者是亲王,岁银一万两;世子六千两;郡王五千两;长子三千两;次子一千三百两;镇国公七百两;辅国公五百两;镇国将军一等四百一十两,二等三百八十五两,三等二百六十两最少者①乾隆《大清会典》卷19《户部》。

    ②《清朝文献通考·国用考》。

    ③《清朝文献通考·国用考》。

    ①《圣武记》下册,页476。

    是宗室弓骑尉八十五两②。除岁俸银外,还给俸米,每俸银一两,给米一斛③。二是公主格格之俸,共十四等。其俸银从岁支四百两至一百三十两不等。三是世爵之俸,共二十等。规定公,一等七百两,二等六百八十五两,三等六百六十两;侯,从六百三十五两至三百六十两不等;伯,从五百三十两至四百六十两不等;子,从四百三十五两到三百六十两不等;男,从三百三十五两至二百六十两不等;每俸银一两,给俸米一斛④。四是百官之俸。其中八旗武官俸九等,文职官俸十等,绿营武官俸九等,外蒙古官俸九等,四爵官俸六等。一品俸银一百八十两,二品一百五十五两,三品一百三十两,四品一百零五两,五品八十两,六品六十两,七品四十五两,八品四十两,九品三十三两一钱,从九品三十一两半。每银一两,给米一斛。在外文官不给俸禄米⑤。恩赏是正俸之外的临时性特殊支出。乾隆年间曾不定期恩赏八旗驻防官兵口粮,每次用银不下三十五、六万两。养廉银则是正俸之外规定按职务等级每年另给官吏的银钱,又称为公廉银。雍正以后,养廉银数额也有固定,与正俸无异。据统计乾隆间文职养廉银三百四十七万三千两,武职养廉银八十余万两①。公费是以办公费为名,给各官吏额外补贴的支出。规定按官职每月给公费银五两至一两不等,岁额约在一、二十万两左右。清初国家机构较简,官俸支出仅二百余万两。以后随着官僚机构的庞大,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官俸支出已经达五百四十三万余两,约占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八②。军费是清朝最大的财政支出项目,按其性质和用途,主要有战争经费和经常性的兵饷。经常性的兵饷包括官兵的年饷、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等费用。清代前期八旗京营合巡捕五营和驻防兵为二十余万,绿营顺治初建时有六十六万人,康熙时为五十九万余人,乾隆二十九年(1764)为六十三万人,八旗绿营总兵员数额约八十六万左右③。兵饷依饷章规定,高的如八旗亲军、前锋、护军,每人月给饷银四两,年支米四十八斛;低的如八旗步军月给饷银一两五钱,年支米二十四斛,绿营步兵月给饷一两五钱,月支米三斗④。因此,清代每年拨给八旗、绿营的兵饷占每年财政支出的一半。据载,清初的岁出二千七百三十八万八千五百八十八两,而兵饷占一千三百四十九万二千七百五十五两⑤,占总支出的百分之四十九点二。乾隆三十一年②《清朝文献通考》卷42《国用考俸饷》③《清朝文献通考》卷42《国用考俸饷》④《清朝文献通考》卷42《国用考俸饷》。

    ⑤《清朝文献通考》卷42《国用考俸饷》。

    ①《圣武记》下册,页475。

    ②《清史稿》卷125《食货》六。

    ③《清史稿》卷130—131《兵志》一、二。

    ④《大清会典事例》卷254—255。

    ⑤《广阳杂记》卷2。

    (1766)兵饷增加至一千七百余万①,约占岁出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战费的数额也相当大。据乾隆朝的不完全统计,准回之役费帑三千三百余万两;两金川之役达八千余万两;台湾之役八百余万两;廓尔喀之役一千余万两,总额已在一亿五千万两以上②。这种庞大的军费支出,已非常规的财政收入所能承担。清朝往往以开例捐输、商人报效、盐斤加价等办法解决。

    工程与驿站经费,主要包括河防水利、内廷工程以及驿站交通等费。河防水利原泛指修治河道与海塘的工程费,其中主要是治理黄河水患。清初的河防工程,多由沿河州县征发徭役,义务修河,并无专项支出。乾隆时河工经费始由财政拨款,岁修、挖修经费均有定额,约三百余万两;嘉庆时续增至五百万两③。至于大工系指江河大决口的临时性工程,往往另行专案奏明办理,其经费实报实销。塘工系指江浙沿海一带的海防工程的费用,其费用除部分征之于民外,尚由田赋地租及各省盐运司拨解支付。驿站是清前期传递公文和军事命令的机构,按各地程途远近及冲僻,分设驿、站、塘、台、所、铺等④,预备人役与车马等交通工具,经办交通传递事项。传递文书军报,按程途远近,分别规定期限,如有延误者查明治罪。驿站经费系每年清朝政府分拨给驿站的经费,据乾隆三十一年(1766)文件载,驿站钱粮约二十万两⑤。

    科场学校经费,主要包括科举考试以及各类学校经费。各省举办乡试,京师举办会试廷试,三年一次,这些科场经费各由户部拨解银两。各类学校除京师的最高学府国子监及各省府学、州学、县学外,各地还有官学、书院、义学、社学等。这些学校的经费来源除学田的地租外,也有部分钱粮廪膳津贴费用。科场学校廪膳等银,在清前期财政支出中没有固定额数,据乾隆三十一年(1766)文件载,该项钱粮银为一十四万两①。

    在机构与制度建设方面,清在继承明代传统制度的基础上,加强了都察院对财政的审计与监察的权力。雍正元年(1723),合并六科于都察院,在都察院统管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与六科分掌监察,使之成为负有对政治经济监察与对财政审计、稽查权力的组织形式。

    在这种新的财政监察体制下,自雍正年间开始,都察院把财政审计权与经济监察权力合并在一起,加强了对财政收支的管理。根据清代都道制度,都察院在对财政支出的监察方面,拥有审查会计,注销案卷,检核库款,监放口粮,弹劾官邪,以及稽察工程、驿站钱粮等权力。举凡财政会计部门的①《清史稿》卷125《食货六》。

    ②《圣武记附录》卷11,页470。

    ③《续清朝文献通考》卷69《国用考》。

    ④光绪《大清会典》卷86。

    ⑤《清史稿》卷125《食货六》。

    ①《清史稿》卷126《食货六》。

    会计报告、奏销册必须经都察院审核,检查无误,方可奏销;凡财计部门所使用的帐簿、册籍、凭证及各项钱粮的出纳,都察院均有权过问。如发现贪污盗窃事件,都察院必须予以弹劾,并“会刑部大理寺朝审”②。可见,从组织和职权上看,都察院的权力大于以往朝代的御史,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抑制贪污也产生了较大影响。

    乾嘉后期财政的**乾隆后期,随着清朝封建制度固有矛盾的发展与吏治的腐朽,都察院对财政的审计、监察也日趋衰败。都察院的御史多以“外放道府”、多攫钱财为目的,对财政的审计、监察已多无所作为。一些财政审计、监察御史甚至与户部财政官员里应外合,相互勾搭,行贿受贿,贪污盗窃。在这种情况下,财政支出猛增,乾隆时期各地贪污盐引,侵占或冒领赈粮,嘉庆时期各地虚收税粮,冒领库银,贪污河工款的案件层出不穷。反映在财政管理上的弊端与矛盾日益突出,各项苛征杂敛的搜括形式不断增多,暴露了清政府财政制度的**与没落。

    为了抑制财政**现象与贪污之风的蔓延,清皇朝曾多次改订和增定一系列惩贪的法律条文。继乾隆十三年(1748)改订贪官《赔偿帑项纳赎例》①后,乾隆三十年(1765)又增定《侵盗仓库银钱入已例》,明确规定贪污千两以上者仍依雍正“旧例处斩”,对千两以下者分别三种情况加重予以惩罚②。针对贪官污吏相互勾结、通同作弊的特点,在查处贪污案中还实行了“连坐”之法。乾隆三十九年(1774)甘肃布政使王亶望与总督勒尔锦、知府蒋全迪等相互勾结,“折捐冒赈,朋分公帑”达数百万两。由于这是一起通省官员多被卷入的集体贪污案,因而迟至乾隆四十六年(1781)“竟无一人举发陈奏”③。当这起大贪污案败露后,乾隆帝决定推行“连坐之法”,予以坚决打击,除总督勒尔锦被“赐令自尽”外,总计“处死”“拟死”者四十七人,前后参与此案被“革职拿问者”多达八十二人①。这种加强法治、重典惩贪措施,对于贪污舞弊之风的泛滥曾一度起到约束与警戒的作用。然而随着政治制度的腐朽,乾隆以来清理财政、重典惩贪的措施已难以坚持下去。在贪风日盛,“帑项日绌”、“国用不足”的情况下,各种苛征杂敛的搜括方式日益增多,更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矛盾的激化与财政的**。“捐纳”原是以授予官爵获取捐款的特殊财政收入,可是至乾隆朝已成为常②乾隆《大清会典》卷69,《都察院》。

    ①《清朝文献通考》卷200《刑考》六。

    ②《清朝文献通考》卷199《刑考》五。

    ③《清高宗实录》卷1140—1146。

    ①《清高宗实录》卷1140—1146。

    例,变为户部经常性的专项入款。举凡文武生员、内外官吏及平人,均有职衔、加级、记录、封典等的捐纳。乾隆十九年(1754)一年的捐纳银五百五十六万五千六百三十五两,约占当时户部全年收入的百分之四十②。凡遇军需、河工、灾赈,清朝又鼓励商人捐输银两,称为“商人报效”,并也逐渐成为补助财政收入的款项。据载仅两淮盐商江广达、洪箴远等“公捐银两”达一千三百余万两③。“及嘉庆初,川楚之乱,淮浙芦东各商所捐,自数十百万,以至八百万,通计不下三千万”④。在盐商巨额进贿下,又以食盐可以“加价”、“加耗”(增加夹带)⑤方式,把盐税转嫁至广大消费者身上。此外,田赋征收中的苛敛也日趋严重。“乾隆初,州县征收钱粮,尚少浮收之弊。其后诸弊丛生,初犹不过斛面浮收,未几,遂有折扣之法,每石折耗数升,渐增至五折、六折,余米竟收至二斗五升”①。可见田赋浮收日重,康熙时的“永不加赋”的税制,也已日趋破坏无余。

    财政税制的破坏和租赋负担的沉重,迫使大批自耕农破产。封建国家直接掌握的纳税丁户急剧减少。流民问题的严重,钱粮税源的枯竭,又使财政危机日趋激化。及至乾隆末年,财政“亏空”已成为矛盾的焦点。据载仅江西一省自乾隆四十一年(1776)后二十余年间已“亏空”银八十三万两②。嘉庆帝继位后对此屡欲“严饬查办”,但收效不大。嘉庆四年(1799)大贪官和珅被赐死,据笔记记载籍没其家产的清单所载,拥有赤金五百八十万两,元宝银九百四十万两,当铺七十五座,银号四十座,地产八千余顷及其他财宝等③。家产总计不下八亿两,相当于和珅当权二十年中清政府财政总收入的一半。此数过分夸大,但也可见和珅赃银之多。嘉庆帝曾想以此为转机,把各项财政收入集中到国库的总收入中来,以利于实现财政收支的平衡与好转,然而在封建末世的经济环境下,这种惩治个别贪官的措施已难以扼制贪污的蔓延。籍没大贪官和珅家产后,社会上虽有“和珅跌倒,嘉庆吃饱”之说,但财政仍未见好转。封建国家的财政“亏空”现象有增无已。据载嘉庆十七年(1812)各省积欠正项钱粮及耗羡杂税达一千九百余万两之多,“屡经饬催,报解寥寥”④。及至道光十九年(1839)户部查明,各省拖欠未解户部的赋税已达到二千九百四十余万两①,等于当时每年财政收入的一半以②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③徐世昌等:《清盐法志》卷153—155。

    ④《清史稿》卷125《食货》六。

    ⑤《清朝通典》卷12《食货·盐法》。

    ①《清史稿》卷121《食货》二。

    ②《东华续录》嘉庆11。

    ③薛福成:《庸庵笔记》卷3。

    ④《东华续录》嘉庆34。

    ①《清宣宗实录》卷323。

    上。

    财政税收是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伴随着嘉庆道光时期财政机构的**与财税的大量流失,已使封建国家的财政处于入不敷出的拮据状态。

    第四节漕运明清两代的漕运清代漕运,沿袭明代旧制,因而明清两代的漕运,有许多共同之处。

    第一,在运法上,明清两代都以军运为主。明代曾有支运、兑运和长运等三种办法,最后以长运作为定制。所谓“长运”法,实行于成化七年(1471),又名“改兑”,就是由官军担任漕粮的全部运输,但需在兑运时,于原有加耗之外,要民人每石再加一斗米,做为“渡江费”。清代承袭的,正是这种运法。

    第二,明清两代漕运都以河运为主。明初曾实行过短时期的海运,但在永乐十三年会通河开成之后,河运漕粮,相沿有明一代。清代漕运的发展过程,据史载:“清初,漕政仍明制,用屯丁长运。”“逮至中叶,会通河塞,而胶莱故道又难猝复,借黄转般诸法行之又不能无弊,于是宣宗采英和、陶澍、贺长龄诸臣议复海运,遴员集粟,由上海雇商转船漕京师,民咸称便。河运自此遂废”①。

    第三,明清两代的漕粮总额,基本上都稳定在每年四百万石。清代漕粮征收的名目繁多,大体上与明代一样,都分为正兑、改兑、白粮、改征、折征等五大类。“正兑”,指各省漕粮直接运输到京仓者。据《清史稿》记载,正兑米原额为三百三十万石,乾隆十八年实征二百七十五万石。“改兑”,指各省漕粮输至通州仓者,原额七十万石,乾隆十五年(1750)实征五十万石有奇。以上两项,以征米为主,但在河南、山东两省,因当地所产,也征小麦和黑豆。“白粮”,指征收苏州、松江、常州、太仓、嘉兴、湖州等六府的糯米。原额二十一万石,实征不过十万石有奇。“改征”,指改变对某地征收的种类和数额,但这种改变,全凭皇帝的特旨,没有一定的成规。“折征”,指原征实物,但折成银钱交纳。“减征”,系指某地受灾,不能征本色实物,而改征折色,即银两。或者将离水次最远县份的漕粮,酌量减去,分拨其他县份征收。另有所谓“民折官办”,指对民户征收银钱,而由官府用其他办法以实物交公。漕粮作为“天庾正供”,“不蠲不赦”,这是明清两代漕粮的共同特点,也是漕粮与一般田赋的不同之处。

    第四,粮户除了完纳漕粮正额之外,还必须承担漕粮运输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包括形形色色的加耗。

    清代对漕粮的质量要求是干圆洁净。除了漕粮正项之外,还要交纳随漕正耗,作为京通各仓和沿途损耗的补偿。按规定,正兑米一石,加耗二斗五升至四斗不等,改兑米一石,加耗一斗七升至三斗不等。凡是加耗的部分,通称为“耗米”,由于随着正米入仓,又叫“随正耗米”。一般讲,官定的①《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加耗率,已经在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但是,实际上加耗日增,江浙、两湖有每石加耗至七斗六升的,比官定加耗率高出一倍①。

    第五,明清两代漕运所暴露的弊端也是大体相同的。官吏的贪污舞弊和政府的横征暴敛结合在一起,横征暴敛为贪污舞弊提供了机会,贪污舞弊又以不同形式加重了横征暴敛,因而从清初到清末,“民日蹙而国计日贫”。连担任漕运总督多年的杨锡绂也不得不感叹“锢弊难除”②。

    第六,在清代漕运中,运军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运军即运输漕粮的军丁,是漕运的主要依靠力量。这种运军的情况比较复杂。

    明代漕运,主要由各地卫所军士承担。清代取消卫所制,将军士编为承担漕运的运军。康熙初年规定各省卫所额设运丁十名。康熙三十五年(96)规定漕船出运,每船佥丁一名,余九名以谙练驾驭之水手充之。后来又增佥本军子弟一人为副军③。清政府对运军的人身控制很严。运军隶属卫籍,遇五年一编审。雍正初年停编审之后,“惟有运漕军丁四年一编审”④。运军属各省粮道掌握,凡佥为运军,必须亲自押运,若以子弟代替,运军及代运人都要发边卫充军。而且,运军须有保结,所谓“一军无保,不准佥军,一军有欠,众军同赔”⑤。

    运军奔波于河上,风雨兼程,倍尝劳苦,境况可想而知。王命岳的《漕弊疏》①中说:“以臣所闻,弁丁有水次之苦,有过淮之苦,有抵通之苦。”所谓“水次之苦”,一是“买帮陋习”。漕帮有高低贫富之别,“高者丁殷易完,低者丁穷必欠。当佥运时,富弁行贿买帮,费至二三百金。贫弁坐得低帮”。于是“贫弁处必欠之势,而富弁甫佥运,已费二三百金”。二是“水次陋规”。卫丁承运时,有卫官帮官常例,每船二三两不等,有粮道书办常例,每船四五两、**两不等,至府厅书办,各有常规,常规之外,又有令箭牌票差礼,只要漕院粮道令箭令牌一到,每船送五两十两不等。还有刑厅票差,每船一二两不等。“其名目则或查官丁,或查粮艘,或查修舟,或查日报,或查开帮,或提头识,名目数十,难以枚举。”间或有所谓“清廉上司”,不肯差人到帮,书吏也要巧立名色,止差人到粮道及刑厅处坐催,由刑厅差人代为敛费。这样,“船未离次,已费五六十金”。三是“勒靳行月二粮”。按旧例由布政司派给运军的行月钱粮,行文到各府县支领。但每船要送书办六七两不等,否则派拨远年难支钱粮及极远州县。州县粮书还要需索每船二三两不等。所以,运军虽有“十金之粮,无五金之实”。以上三①《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②《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杨锡绂奏议”。

    ③《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④《清史稿》卷120《食货·户口》。

    ⑤《清朝文献通考》卷43《国用考·漕运》。

    ①《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

    项,是运军在漕船尚未离开水次时,受到的搜刮。

    所谓“抵通之苦”,一是“投文之苦”。漕船经过长途航行,一旦抵达通州,需到仓院粮厅大部云南司等衙门投文,每船须费十两。因都由保家包送书办,保家从中另索每船常例三两。二是“胥役船规之苦”。坐粮厅总督仓院京粮厅云南司书房等,各索常规每船可至十金。还有“走部代之聚敛,其不送者,则禀官出票,或查船迟,或取联结,或押取保,或差催过堂,或押送起来,或先追旧欠,种种名色,一票必费十余金”。三是“过坝之苦”。过坝时,有委官旧规,伍长常例,上斛下荡等费,每船又须十余两,“而车户恃强,剪头偷盗,耗更不赀”。四是“交仓之苦”。交仓时,有仓官常例,还有“收粮衙门官办书吏马上马下等等名色,极其需索,每船又费数十两。又有大歇家小歇家需索,虽经奉旨题革,今又改名复用,小歇家改名雇长,大歇家改名住户,借口取保,每船索银四五两不等。有送者可得先收,无送者刁难阻冻”。五是“河兑之苦”。河兑法本来为了收交两便,然而仍然发生践踏、偷盗、混等、抢筹等种种难言之弊。以上五项,是运军在漕船抵通时受到的搜刮。

    所谓“过淮之苦”,指“积歇摊吏书陋规,投文过堂种种诸费”,每帮过淮漕费至五、六百金,或千金不等。这是运军在漕粮运输中受到的一部分搜括。

    王命岳的这段文字,将运军在运粮过程所受到的各种名目的勒索,基本上概括出来。真是“势要官胥,视运军为奇货,诛求横出,朘剥日深”①。发生在整个运粮过程中的种种敲榨勒索,必然会影响漕运的顺利进行,清政府曾不断设法克服这些弊病,然而终清一世,未见奏效。

    运军是漕运的主力,所以运军的待遇问题,是清朝廷十分重视的漕事要务。

    运军能得到屯田,作为衣食之资。实际上这是明代卫所屯田的继续。清代规定,漕船旗丁十名,丁地五顷。漕船原额一万零四百五十五艘,嘉庆时,实存六千二百四十二艘,常年承担运粮任务的漕船大体在六千艘之上。每船装载粮米五百石,总数能运三百余万石。用于运粮的卫所旗丁有六七万名,分配给运军的屯田约六百三十多万亩。其中山东有六万多亩,江苏、安徽有四百二十五万余亩。但是,运丁“得田不能自耕,势必召佃收租”。甚至“辗转相售,屡易其主”。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漕督杨锡绂的奏疏中,已经出现了负债累累的“疲帮”①。

    运军还能得到行月钱粮,其数额各省不一,一般每名运军支行粮二石四斗至二石八斗,月粮十石左右。本折各半,折色价每石银一两四钱。

    运军从屯田和行月钱粮上所得,仅能养家糊口,根本无法满足各种名目①《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①《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的勒索。于是,他们就将各种盘剥再转嫁到纳粮农民的身上。在清代漕运中,运军敲榨纳粮农户,激起农民不满和反抗的事例是很多的,如:江宁卫运军擅自加征行月二粮,激起百姓反对,结果耆民倪拱辰、陆德秀被害。知县潘师资愤慨地说:“正供额赋诚不得已,此行月粮何为者?且嘉定漕故永折,无漕则无运费,何用加行粮为?”对于早已交纳永折漕银的地方,尚要擅征,更何况那些“有漕有运”之地呢?对此,钱大昕评论说:“以不堪加之县,出不应派之粮,供不应给之卫,敲骨竭髓,徒资群蠹瓜分、酌酒、陆博之资,民实不服。”②顺治七年(50),江南苏州府常熟县还发生运官率领运丁“殴官藐运”的事件。当时有仪真卫运官崔邦泰领运常熟,他统率悍丁“玩漕勒赠,苛索无厌”,常熟知县瞿某敦请速兑,崔邦泰等竟“聚众鼓噪,各持棍械,殴辱印官,乘机抢掠”,酿成事端③。

    在清廷看来,“国家之待运军,为不薄矣”。“舡只则有修理风蓬银两,安家则有坐粮,水手则有月粮,路费则有贴备,回南则有羡余,解给各项支销外,平日尚有屯田之利。”正粮之外,还有加四耗赠,比兑时,每石再加湿润米三四升。如此等等,仍不能满足运军的利欲,还要“巧恣需求”。①于是,清朝廷为了保证漕运,尽量优待运军,而漕运官吏又千方百计地到运军身上搜括,运军再将各种勒索转嫁到纳粮农民身上,就这样形成恶性循环。而受害最深的当然是承纳漕粮的农民。正如任源祥所说:“今之有辖于漕者,自上及下有不取常例于运军者乎,运军之常例,有丝毫不出于斯民之膏血者乎。”②总之,清代漕运与明代不同之处,仅在于官收官兑更加突出,因而运军问题,往往成为清廷议论漕运的焦点。任源祥曾建议:“欲惠百姓,自运军始;欲饬运军,自胥吏始;欲厘胥吏,自官府始;欲正官府,自朝廷始。”③如此推本寻源,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不是根治的药方。清代漕运完全依靠官收官兑,依赖军运,因而在明代漕运中已经暴露的运军问题,更加明显,更加严重。

    清代漕运的弊端纵观有清一代漕运,弊窦百出。

    在漕粮的征收上,有所谓“拨花”,即在派兑时,奸棍劣衿与衙门书吏、运船官弁串通一气,故意将一石米拨分几军,使纳粮农户受尽往来颠倒之②钱大昕:《潜研党文集》,《记加征省卫运军行月粮始末》。

    ③《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586页,《奉旨禁革漕运积弊告示》。①《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586页,《奉旨禁革漕运积弊告示》。②《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③《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累。

    有所谓“做样”,即有奸棍串同运军,抢先出兑,故意多出“赠耗”银两,使后来者不得不遵其例。

    有所谓“押兑”,即借上司之令,承牌持票,任意催督,从中索取耗银。有的在百两耗银中公然索走二十两。

    粮米过斗时,还有所谓“踢斛”、“淋尖”、“样米”,以及“三笆三涌三捧”种种恶套。另有所谓“伍长酒钱”、“装载船钱”、“倒箩钱”种种名色。

    仅漕粮加耗一项,有增无减。如“昆山一县,正米百石,有加耗银至六七十两者”。而当地米价每石不过六七钱,“今耗银至六七十两,是正米百石,耗赠亦百石”。在这样沉重地敲剥之下,农民“皆深自逃匿,惟恐为人鱼肉”①。

    本来按漕运则例规定,江南每船受兑五百石,解至京通,交仓四百石,这是在所兑米中已经包括了在船折耗。但州县征收时,却又每百石再加五石,真是“耗外加耗”。

    交纳漕粮的小农更害怕“转廒”之苦。因漕粮是冬兑冬开,立有准限。

    各处粮印官在漕船未到时,即通令百姓交兑,交兑后仍令粮户管廒,待船到时复又交兑,使粮户于赠耗使费之外,再受赔补苛索。“以致民间卖男鬻女,无可告诉”。收漕胥吏为了索取钱财,唯视贿金之多少,先令富户交粮,贫穷粮户则挨日等候,往往全家老幼出动,终日守护粮堆,若遇风吹雨淋,更是苦不堪言。贫苦农民“被重复科征,纳而又纳”,实在交纳不起漕粮的:“一年之内,血杖死者,盈万盈千”①。

    清代漕粮,以江浙为重,造成了江浙地区的贫困。俞樾曾这样描述:“苏松土隘人稠,一夫所耕,不过十亩。倚山傍湖,旱潦难均,即丰稔之岁,所得亦自有限。而条银漕白正耗,以及白粮经费、漕赠、五米、十银、杂项、差徭,不可胜计。而仰事俯育婚嫁丧葬,俱出其中。终岁勤动,不能免鞭扑之苦。”“耕田输纳之民艰难实甚。”②为了保证漕粮平安无误地运到京通,清朝廷想方设法堵塞漏洞,尽管如此,依然是弊端丛生。首先是清政府安排了庞大的督运漕粮的官僚队伍,来保证漕运的正常通行,结果适得其反,成为漕运的负担。

    清代设置的督漕官吏有漕运总督(简称总漕)、巡漕御史、督抚(有漕粮省分的督抚)、粮储道(简称粮道)、监兑官等。这些都是专理漕务的官员。漕粮的征收,以县为单位,设立印官、胥吏、里正等主持事务。漕粮的运输中,设立押运官、卫所守备、领运千总、随帮武举、什长、本军、副军、①《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陆世仪《漕兑揭》。

    ①《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徐旭龄《厘剔漕弊疏》。

    ②俞樾:光绪《川沙厅志》卷四《汤斌疏略》。

    水手、船政同知。治理河道的有河道总督(简称总河)、闸官、标夫、浅夫。漕粮的收储有仓场侍郎、坐粮厅、大通桥监督、仓监督、稽查官等。这样庞大的官吏队伍,专门为漕运四百万石粮食的督催,是绰绰有余的。但是“各卫本帮千总领运足矣,而漕臣每岁另委押运帮官,又分为一人押重,一人押空。每省有粮道督押足矣,又别委同通为总运。沿途有地方文武催趱足矣,又有漕委督抚委河委,自瓜洲以抵淀津,不下数百员。各上司明知此等差委无济公事,然不得不借帮丁之脂膏,以酬属员之奔竞,且为保举私人之地。”真是“十羊九牧,为人择官,多方以耗剥之”。冗官必然误事。如:淮安盘粮,漕臣不去亲查米数,而“委之弁兵”,通州上仓,仓臣不去亲验米色,而“听之花户”。“两处所费,数皆不资”。就这样,清廷官吏都视漕运为“利薮”,争逐不已。而各级漕司官吏则人浮于事,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贪污风行,清漕的管理陷入混乱状态。

    其次,漕船的修造,也是清朝廷的沉重负担。如前所述,清代漕船常年在六千艘之上。原来规定,每年修造十分之一,谓之“岁造”。修船所用价银,按地方之远近,时间之久暂为差。费用来源,起初于民地征十分之七,于军地征十分之三,备给料价。如不足,则征军卫丁田以贴造漕船。十年限满,由总漕亲验,实系不堪出运,方得改造新船,或者准许旧船在通州售卖。漕船大部分在清江关成造,“自仪征逆流抵淮,四百余里,沿途需用人夫挽曳,船成后复渡大江,道经千里,到次迟延”。实在是劳民伤财。负责修船的官吏,“或诈朽坏,或修造未竣诈称已完,或将朽坏船册报掩饰,或承造推诿不依限竣工”,弄虚作假,从中取利。本来,漕船长年航行,不免有遭风沉溺之事,而运丁因贪图私利,多携土宜,揽载客货,夹带愈多,漕船难承重荷,损坏更快,故而三年小修,五年大修,十年折造,非常频繁。另外,运河南北水势相差甚大,如果船身过大,掉挽困难,清政府曾规定酌量减小漕船尺寸,但江苏、广东两省漕船,因运丁贪图夹带,务求广大船身,结果,“载重则行迟,行迟则雍塞,民船被阻,甚有相去数丈守候旬日者”①。“漕船建造修葺,其费有经常,有额外”,嘉庆十七年,以浙省承造漕船赔累日甚,清政府决定每船除例给二百零八两外,复给银五百九十余两。以此可见清王朝为了维持这么一支庞大的漕运船队,仅修船一项,就要“年糜国帑数十百万”①。

    再次,漕船在航运沿途受到的各种苛索,是清漕难以克服的痼症。漕运“沿途有总押、分押,及漕委、督委、抚委、河委等官,陋规馈送,以及行河有量水之费,湖口有放水之费,淮上盘粮有兵胥比对之费,通州卸米有经纪验收之费,又过坝过闸,在在需索,奸徒放帐,被诱百端”。于是,“帮丁等无计补累,势必满揽客货,致误程期。甚且挟制州县,勒增兑费”。而①《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①《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地方官吏则“苛取病民,任意朘削”②。

    漕船自南方而来,过淮是一大关。雍正时,粮船过淮的陋规,已经是“一帮费至三四百金者”,清廷虽然命令淮安的漕运官司,严饬属下,不许“向旗丁额外需索”,除了夹带私盐及违禁物品以外,“不得过于吹求,以致粮运迟滞”③,但并不见效。在清代漕运中,所谓“过淮之费”,有增无减,成为一大难关。

    漕船渡黄河,又是一关。由于“汎地弁员不顾风色水势,混行催趱”,粮船渡黄之后,到白洋河及台庄八闸,由于逆流水急,必须添雇人夫,于是“弁兵串同人夫勒索”④。尤其是承担漕运主要任务的江浙粮船,路远迢迢,由镇江出口时,竖起桅篷,就受到催漕官员以查看为名的“借端需索”,加上过淮、过黄、抵津、抵通,关关受欺,层层盘剥,更是惨苦。

    各省粮船北上,每遇过闸过坝,以及急溜浅阻的河段,必须用人力挽拽。沿河兵丁经常把持包雇,他们或者以老弱充数,或者横索雇值,“借端抑勒”,使运丁“深为苦累”。清廷曾规定粮船“雇募纤夫,听运弁自为酌办”①。而且对于由天津转卫的河段,由每一州县常设夫头十余名。从山东韩庄以南,由于闸多水溜,需夫较多,令山东巡抚分三段,每段设夫五百名,随时受雇,“事竣仍令归农”。至于江南、江西两省,漕船一入瓜仪,即需添备短纤,常设五百至八百名,每夫五十名,设夫头一名,“选派土著民人充当”,并且“给与执照”,即使“散夫亦给与腰牌,随时查验”,“遇有面生可疑者,即令撵逐”②。清廷的规定如此细密,可见沿河雇纤的漏洞之大。

    漕船抵通州,终于完成运输任务,然而最后的种种勒索也在这里发生。

    按照常例,抵通州粮船要向坐粮厅交纳两种茶果银两,一种叫“仓茶果”,“系供仓场各衙门书役饭食,并办公杂费”。一种叫“皇差茶果”,“每大米船交银十两,小米船交银七两,每年通帮共四五万两,向系坐粮厅陋规”。后来觉得“皇差”名目不佳,改称“厅茶果”③。同时,旗丁须雇募剥船,每百里给饭米一石,耗米一石。还有石坝经纪乘机勒索斛费,竟“每船至三十金”④。漕船进仓时,又要遇到仓场胥吏的惯用故伎,如淋尖、踢斛等等。更有一种所谓“拨运”。即粮船到通后,由仓场官员坐派,将粮米运至离京通各仓较远的圆明园、沙子营及新城、蓟、易等处。这也成为“奸胥射利”的手段。本应轮帮挨派,胥吏却唯视纳贿多少,任意先后,抽帮拨运。

    ②《清宣宗实录》卷302。

    ③《清世宗实录》卷77。

    ④《清世宗实录》卷103。

    ①《清高宗实录》卷578。

    ②《清高宗实录》卷1022。

    ③《清高宗实录》卷135、393。

    ④《清世宗实录》卷108、45。

    清代漕运,不外乎征收、运输、收仓三大环节。在这三个环节上产生的各种弊漏,防不胜防,治不胜治。终清一世,所谓“剔除漕弊”的议论,喋喋不休,然而都无补大局,清代漕运继承明代旧制,也继承了明代漕运的全部弊病。

    清代漕运的发展清代漕运是所谓“治国要务”,康熙帝曾将漕运与河务、三藩同列为“三大事”,“书宫中柱上”。顺治二年(45),巡漕御史刘明英所奏关于漕运的额数宜清、运法宜定、修船宜急、运道宜豫等四条建议,立即被清朝统治者所采纳①。顺治、康熙两朝,着手在整顿漕政、加强漕运官司、疏通河道、严格官吏考成等方面,系统、全面地恢复漕运。这项工作显然对清皇朝的财政收入起了重要作用,所以在康熙、雍正和乾隆前期,出现了仓储充裕的局面。康熙十八年,“京城通州仓内,贮米甚多,各省运至漕粮,亦无亏欠,在仓内堆积,恐致红朽”。清政府下令,于苏州、镇江、江宁、淮安等处,各截留粮米三万至十五万石不等,以备动用②。这种现象,与顺治初“节年拖欠,多至数百万石”相比,显然进入相对稳定时期。同时,在政治上,为清初北方地区的统治和京师社会秩序的安定,提供了保障。

    漕运的稳定发展,的确对社会经济有重要影响。贯通南北的京杭大运河,将海河、黄河、淮河、长江四大水系联系起来,而且通过江南水网及浙赣、闽粤水道,又能与珠江水系连结,这在沟通南北经济的交流方面,作用重大。因此,漕运的经济作用,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漕运的畅通,进一步推动了运河沿岸城市的繁荣。比如济宁和临清是山东运河的南北两关。清朝廷在漕运总督之下设立四个巡漕御史,其一即驻济宁,专门巡察山东台庄至北直交境。临清更是运河北段的重镇,“各省重运,俱令粮道督押本帮至临清,出具粮米无亏印结,即行回任。其自临清抵通,概令山东粮道往来催趱”①。临清是清代漕粮进京的关键所在,在清漕中有重要地位。漕船由临清关转入卫河,需挨次等候出口,于是在泊船沿岸,自然形成一条商业街道,至今遗迹犹存。现在的济宁、聊城两市尚保留着相当古旧的“月河街”,据方志记载,是当年相当繁华的街市,酒楼旅舍,鳞次栉比。“月河街”又称“越河街”,本是跨越运河干道的支河沿岸,专门停泊漕船,以保证干道的通畅。聊城的山陕会馆,尚保存着清代建筑的特色,其门楼戏台样式,与运河上其他城市的山陕会馆多有相同之处,反映出运河沿岸各地商人和商业的活跃。即使象山东东阿县张秋镇这样的小镇,由于地处东阿、阳谷、①《清世祖实录》卷17。

    ②《清圣祖实录》卷283。

    ①《清史稿》卷122《食货》三。

    寿张三县的交界点上,成为南北锁钥,“幅员数里,自南而北,则漕渠贯其中”②。清代漕运和治河,促使这个小镇兴旺起来,到清中叶,该镇已具备三里长的十字街道,中间铺设青石条板,人口几近万人。清政府多次治河都驻此指挥,该镇成为河漕兼重的鲁西名镇。

    第二,清代漕运起到了“南粮北调”、“南布北运”的调节作用。平籴依靠仓储,仓储靠漕运,因此漕运的作用是应该肯定的。

    第三,清代漕运对南北经济交流的推动作用是很明显的。清政府规定,每条漕船可以随带土宜六十石,予以免税。假若以每岁漕船六千艘计算,每年在运河上的免税货物即达三十六万石,约占实征漕粮的十分之一。实际上运输的货物,远远超过此数。加上运丁、水手私带的货物,沿途商贾托运的货物,漕船回空随运的货物,更是无法计算。特别是漕船运丁多载私货的问题,历朝皆有,比比皆是,成为清代整顿漕政的大事。如:康熙五十八年(1719),江西、湖广粮船二千余只,“旗丁任意将货物满载,船尾拴扎木筏,不令查验”①。

    第四,清代漕运畅通的结果,使运河作为南北经济大动脉的意义更为突出。这条经济大动脉的跳动,几乎决定着某些运河城镇的兴衰。道光以后,运河山东段经常淤塞,漕运停顿,聊城、临清等城镇逐渐衰落,就是明证。运河沿岸运输业的发达,集中了大批的码头搬运工、挽浅纤夫、挖河疏流的民工和船上的舵工水手等,形成了一支庞大的雇佣劳动力队伍。他们多来自破产农民,以运河为业,靠出卖劳动力为生,而且随着运河运输业的开发,他们能在河上串连成帮,于是在客观上形成了运河上特有的雇佣劳动力市场。

    第五,清廷为了确保漕运,对运道的疏通十分重视,采取了治黄兼顾治运的水利方针,这样,客观上给运河地区,特别是黄淮地区的水利事业带来一定的好处。宋、元、明三代和清代前期,黄河下游河道从河南经江苏北部入海,在淮阴附近与淮河、运河会合。由于黄河夹带大量泥沙,下游河道经常被淤沙堵塞,堤防失修,造成泛滥决口,不仅河南、山东、苏北常受水灾之害,而且影响到淮河、运河。特别是黄淮泛滥,倒灌入运,使运河阻塞,南北航运断绝,因此明、清两代的治河与漕运密切相关。运河北段的水量,原来主要依靠山东诸泉的接济、调节,但是从明中叶之后,山东诸泉水量本身不足,使运河水势变迁不停。明代治河,过分强调保漕,不顾农时需要,唯视运漕水量之宜,任意排放,每至春天干旱,将积水放入运河,夺走农民的点滴灌溉之利,若逢夏涝,则将运河水流排出,酿成水灾。故而明代多次治河,均不得其益。清代治河,虽然也以“济运通漕”为目的,但在靳辅、陈潢的主持下,先是堵塞高家堰与黄河其他决口,使黄、淮复归故道,特别②康熙九年修,乾隆三十二年补《张秋志》。

    ①《清圣祖实录》卷285。

    是在漕船必经的清水潭,修成数十里偃月形堤坝,使水流湍急的险要河段,变成漕船“永无漂溺之患”的“永安河”①。后又在黄河北岸开挖中河一道,使漕船出清口后,不必再行一百八十里险段,只要行二十里就可进入中河,缩短了航程,减少了危险。确实达到保漕的目的。同时,陈潢还注意到防止水土流失,提高了治河的技术水平。由于清代治河兼顾治运,不仅黄河、淮河各归故道,漕运无阻,而且在苏北涸出三百万亩土地,使原来被水淹没的土地重新变成可耕的农田。

    总之,漕运的畅通,为清代前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东南地区的繁荣,直接或间接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漕运是历代封建皇朝的苛政。在“千帆竞发,天臾正供络绎而来”的背后,充满着劳动人民的血汗。《册府元龟·漕运总序》曾对秦代和汉(武帝)时期的漕运,给以深刻的揭露:“乃若京师,大众之所聚,万旅百官之仰给,邦畿之赋,岂足充用?逮于奉辞伐叛,调兵乘载,或约赍以深入,或赢粮而景从。曷尝不漕引而致羡储,飞挽而资宿饱。乃有穿渠凿河,乘便利之势,创法立制,极机巧之思。斯皆贤者之心术,古人之能事,至于成败之殊,劳逸之异,宜亦一开卷而可见也。”而且指出,秦始皇“转输北河,率三十钟而致一石”。耗费三十钟而漕运一石之粮,代价之巨,令人吃惊。

    清代漕运也是个得不偿失的办法。“岁漕江南四百万石,而江南则岁出一千四百万石。四百万石未必尽归朝廷,而一千万石常供官旗及诸色蠹恶之口腹是以江南诸县,无县不逋钱粮。”①嘉庆时,江南漕米运抵京仓,每石费用需银十八两。当时粮价,每石在一两左右。一石漕粮的费用超过当时商品粮价十六、七倍,实在是很不合算的。

    漕运中发生的种种问题,弄得清朝皇帝非常头疼,历朝都为漕运展开过争论,力图谋求良策。有人对漕运的政治作用提出了怀疑。陆陇其曾指出:“以漕运而裕国,秦汉以来不得已之策耳。夫以京师之重,而仰给于遐方,天下无事,则有侵渔迟误之弊,天下有事,则有咽喉中梗之虞,此甚非所以久安长治也。”②早在明季,徐光启就提出:“宜近取诸畿甸而自足。”③也就是说,可以用开发京畿地区的农业来代替漕粮的运输。清初,陆陇其提议,“裕国之本其必垦西北之闲田,而宽东南之输輓。”④道光时,林则徐认为“国家建都在北,转粟自南,京仓一石之储,常糜费数石之费,奉行既久,转输固自不穷。而经国远猷,务为万至计,窃愿更有进也。”也是个开发华北农业的①《河防述言》,《杂志》第11。

    ①《皇朝经世文编》卷46陆世仪《漕兑揭》。

    ②《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陆陇其《漕运》。

    ③《农政全书》卷12。

    ④《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陆陇其《漕运》。

    想法。若按当时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开发海河地区,在直隶增开二至四万顷土地(按亩产一至二石计算),每年生产需自南方运来的四百万石漕粮,并不是没有可能的。但是这样的计划,清朝统治者连想都不敢想。他们曾经想过学习元代的办法,打通胶莱运河,没有成功,只好抱住数百年的旧法不放,越走越困难。他们还采取过漕粮改折的办法,就是改变征收粮米(本色)为货币(钱或银两)。本来,漕粮一般是不准改折的。只是在发生灾荒或运输困难的情况下,才允许改折。后来还实行过“民折官办”,就是由纳粮户将改折的银或钱,交给官府,由官府派员在口岸附近采买粮食,交兑运输。太平天国革命爆发时,长江地区被起义军占领,漕运停止,清政府只得临时采取改折和折银解部。道光四年,淮安高堰地方发生水灾,运河水浅,而且运河山东段因诸泉水缺,经常干涸,于是,次年在江浙实行海运,即在上海雇募商船,运粮至天津,然后转输京通。但海运之法直到咸丰以后才正式实行起来。总之,对于得不偿失的漕运制度,清政府始终拿不出改革的办法。漕粮的长途运输,船只消耗,官吏侵吞,关卡林立,人手纷杂,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也给官吏营私舞弊大开方便之门。康熙四十六年,“坐粮厅赫芍色,声名恶劣每船取银八两,一年约得四五万金,赫芍色任坐粮厅十年,则已得四五十万”①,“然贪官污吏,积习相沿,莫能禁也”②。①《清圣祖实录》卷230。

    ②《清史稿》卷122《食货三》。

    第五节学校与科举学校制度清代的学校与科举,大体上沿用了明代的制度,内容上有所损益,措施上更为周密。

    学校是储育人才之地,科举是抡才大典,两者相辅而行,关系十分密切。读书士子入仕,主要通过科举,而要由科目登进,必须是学校的生员。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养育士人以应试科目,不过学校生员做官不一定要经过全部科举考试的阶梯,入国子监肄业后,便有了获得官职的可能。

    清代由政府管辖的学校,共有两级,即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中央官学主要指京师的国子监,包括附属于国子监的算学、八旗官学。另外,还有中央政府为皇室贵族设立的宗学、觉罗学等。地方官学主要指府、州、县学,这些学校只有规模大小的区分,而无程度等级的差异。除此而外,社会上还有书院、社学、私塾等,这些虽不包括在正规的学校制度内,但在培养人才、传播文化方面,也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明制,在京师有国子学,称国子监,或称太学。国子监有南北监之分,一为北京国子监,一为南京国子监。清初,修整明北京国子监为太学,裁南京国子监,改为江宁府学。国子监是全国最高学府,设祭酒满、汉各一人,司业满、蒙、汉各一人,职在总理监务、执掌教令。博士满、汉各一人,助教满十六人、蒙八人、汉六人,学正汉四人,学录汉两人,职在教诲。典籍汉一人,掌书籍碑版。典簿满、汉各一人,掌文牍事务。雍正三年(1725)起,更置管理监事大臣一人,不拘满、汉,地位在祭酒、司业之上。

    国子监的生徒,来源很多,共分两大类。一为贡生,一为监生。贡生有岁贡、恩贡、拔贡、优贡、副贡、例贡,监生有恩监、荫监、优监、例监。岁贡,有地方贡于国家之意。府、州、县学按照规定的时限与数额,将屡经科考、食廪年深的生员,依次升贡到国子监。顺治二年(45),清政府命中央直属各省起送贡生,府学每年一人,州学三年二人,县学二年一人。各地贡生到京后,要进行廷试。时间是每年三月十五日,后改为四月十五日。如有滥充者,即发回原学。一省发现五名以上,学政要被罚俸。

    恩贡,是岁贡在特殊情况下的改称。清沿明制,凡国家有庆典或皇帝登极,便颁布“恩诏”,以当年的岁贡生充恩贡。

    拔贡,明制,常贡之外又行选贡之法,即为拔贡。各地儒学生员,经过考选,凡学行兼优、年富力强、累试优等者,得以充拔贡。清沿袭此制,顺治元年(44),首举选贡。顺天府特贡六人,每府学贡二人,州、县学各贡一人。清初为六年考选一次,乾隆中改为十二年一次。

    副贡,各省乡试除录取正卷外,另取若干名为副榜。中副榜者,可以做为贡监,入国子监肄业,称副贡。

    优贡,类同拔贡,每三年考选一次,举送的次数比拔贡多。

    以上的恩、拔、副、岁、优贡,时称“五贡”。读书士子除了参加科举考试者外,由此而入仕途的,亦谓之正途。五贡就任官职,按科分名次和年分先后,恩、拔、优、副贡多以教谕选用,岁贡多以训导选用。但在具体实行中,常有变动。

    五贡之外,还有例贡。凡儒学中的廪、增、附生,按政府规定报捐为贡生的,称例贡。这是当时由捐纳入官的必由之路,由于是出资捐买而得,很为一般人所蔑视。例贡或在监肄业,或在籍,均可称为国子监监生。乾隆年间议准,例贡如果志在由正途入仕,准其辞掉例贡头衔,以原来的身分参加科举考试。

    贡生之外,还有监生。恩监,乾隆年间开始实行,主要是选拔和照顾一些资历、身分较特殊的士子,恩准入监肄业。乾隆二年(1737),准八旗汉文官学生应讲求经史,每三年奏请钦点大臣考试,优者拔作监生,与汉贡监等一体肄业。后又议准,八旗算学生、汉算学生、钦天监天文生均准考恩监。乾隆五十一年(1786),凡陪祀孔庙的圣贤后裔,本人是武生俊秀及无功名顶戴的俊秀,均恩准做监生。

    荫监。又分恩荫和难荫两种。恩荫是按内外文武官员品级,荫子入监。

    顺治二年,定文官中京官四品、外官三品以上,武官二品以上,可送一子入监。康熙五十二年(1713)始,宗室亦给荫入监。难荫,顺治三年(46)定,满、汉三品以上官员,三年任满,勤于国事而死者,可荫一子入监。雍正年间以后,特别体恤军功死难者。凡八旗武职立功身故,无论功绩大小,是官员的,给七品监生一人,是护军校、骁骑校的,给八品监生一人,均于子弟内补充。乾隆四年(1739)定,八旗武职立功病故,所给的监生,按立功等第定监生品级。一、二等军功,给该员子弟监生一人,食七品官俸,三、四等军功,给该员子弟监生一人,食八品官俸,五等军功,给该员子弟监生一人,照捐纳监生例,准其应乡会试。

    优监,与优贡雷同,唯入监条件略有降低。雍正十一年定,在地方儒学为附生及武生的,可以选为优监生。例监,与例贡雷同,亦是条件更放宽。凡未取得生员资格的读书士子,即俊秀,可以通过捐纳而取得监生资格,称例监。

    贡监生入太学后,依次到六堂研习。六堂分为三级:正义、崇志、广业堂为初级,修道、诚心堂为中级,率性堂为高级,根据学习成绩递升。国子监的监生,又分为内、外两班,内班是住在监内的,有膏火之资。外班则散居监外各地,无膏火。清初,内班共有监生一百五十名,每堂二十五名,外班一百二十名,每堂二十名。乾隆初,改内班每堂为三十名,这样内、外班共三百名,既而又裁减外班一百二十名,拨年班二十四名为外班生。外班补内班,要经过考试。内班贡监生的告假等事项,都要按严格的规定办理。国子监授课和考试的办法是:每月初一、十五日师生向孔子行祭奠礼毕,听助教或学正、学录讲解经书,然后要进行覆讲、上书、覆背,每月三回,周而复始。所习内容为四书(《大学》、《中庸》、《论语》、《孟子》)、五经(《易经》、《书经》、《诗经》、《礼记》、《春秋》)、《性理》、《通鉴》等,还有兼学习“三经”、“二十一史”的。每人每日要摹名帖数百字,并立“日课册”,按期交助教等查验。每月十五日,祭酒、司业轮换考课四书文一篇,诗一首,称大课。一般是司业月考,祭酒季考。另外,每月初一日,在博士厅课经文、经解和策论。每月初三及十八日,助教、学正和学录还要分别主持考课,试四书文、经文和诗策等。监生坐监的期限,始初各种贡监生并不一样。恩贡、难荫、由廪生出身的副贡,时间最短,为六个月。其他有八个月、十四个月、二十四个月的。例监最长,为三十六个月。雍正五年(1727)规定,各监生肄业,均以三年为期。修业期满后,可应吏部铨选,以教谕、训导等选用。

    清代,还有两种学校隶属于国子监,即国子监算学和八旗官学。

    算学,乾隆四年(1739),额设满、蒙、汉肄业生共六十人,学习五年期满,分授钦天监天文生及博士。八旗官学,系为培养八旗子弟而设。顺治元年,八旗驻地各建学舍,为八旗官学,次年,合两旗官学为一学,教习在国子监肄业生中考选,主要用恩、拔、副贡生。雍正五年(1727),定每旗设学额百名,其中满洲六十,蒙、汉各二十。乾隆初,定官学生肄业以十年为期,其中汉文明通者,拔为监生,升入太学。官学中的汉教习,三年期满,分等引见。一等用知县,二等用知县或教职。嘉庆、道光年间,官学渐渐废弛。

    此外,京师还有宗学和觉罗学。顺治十年(53),八旗各设宗学,选满洲生员为师,凡尚未受封的宗室子弟,十岁以上,均入学习清书(满文)。雍正时定,左右两翼设满、汉学各一,王公、将军及闲散宗室子弟,十八岁以下,及十九岁以上的已曾在家读书情愿就学者,均令入宗学分习清、汉书,学内兼习骑射。乾隆时定,宗学额数左翼以七十人为准,右翼以六十人为准。每十名生徒,派设教习一员。觉罗学正式设置于雍正年间,规制与宗学略同。学成后,与旗人同应岁、科试及乡、会试,或考用中书、笔帖式官职。另外,京师还有隶属于内务府的景山学与咸安宫学,有世职官学、八旗及礼部义学,有健锐营、外火器营、圆明园、护军营等学,这些都是为八旗子弟而设,体现了清朝廷对这些人的特殊照顾。

    清代,设学官督理地方官学,规制相当严密。各省设提督学政一人,提督学政掌管一省学校政令的贯彻,主持岁、科两试,考核师儒的优劣和生员的勤惰。学政在地方,无论官阶高下,皆与该省督、抚平行。各府、州、县学,皆设有教官。府学设教授,州学设学正,县学设教谕,各一人,并设训导辅佐之。雍正年间,定儒学教授为正七品官,学正、教谕为正八品,训导为从八品官。清政府对教官的要求十分严格,奖罚分明,雍正四年定,教官如能尽心训导,六年之内,所属士子无过犯,该省督抚学政据实保题,以应升之官即用。

    学校生员亦有定额,需经考试才能录取。读书士子未入学以前称童生、俊秀,经过县考、府考、学政院考取中后,即可入儒学为生员,俗称秀才。在额的生员为廪膳生员,国家供给膳食。额外增加的为增广生及附学生员,亦有定额。府、州、县学的程度一样,但规模不同。顺治四年(47)定,各省儒学,分大、中、小学,取进童生。大学四十名,中学三十名,小学二十名。康熙九年(70)改为:各直省取进童生,大府二十名,大州、县学十五名,中学十二名,小学七、八名。八旗子弟,亦可入学,归顺天府考试。地方儒学的课程,有《御纂经解》、《性理》、《诗经》、《古文辞》及“十三经”、“二十四史”、“三通”等。教官对生员有月考、季考,除考四书文外,兼试策论。考后第二天,讲大清律中的刑名、钱谷类若干条。每月还集诸生于明伦堂,诵政府颁布的卧碑文及训饬士子文。生员除丁忧、患病、游学等事故外,不应月课三次者予以戒饬,无故终年不应课者即予黜革。不过到了嘉庆以后,儒学月课渐不举行,教官多为年齿衰迈者,视考课为故套,地方儒学只有师主之名,而无训诲之实了。于是,生员最重要的考试便为学政所主持的岁、科两试。岁试是学政到任第一年所举行的考试,科试是选送生员参加乡试所进行的考试。

    清代,武生亦附于儒学。康熙三年(64)定,直省府、州、县武生,由儒学教官兼辖之。骑射之外,教以武经七书、百将传及孝经、四书等,学额与取文童生一样,也分大、中、小学,由七八名至二十名不等。武生的考试有内外场之分,先外场骑射,次内场策论。岁试列一、二等,准应乡试,故武生没有科试。

    清朝廷对儒学生员采取优恤政策,管制也极严格。凡生员入学后,例免差徭,廪膳生及贫穷生员经济上可得到养赡。生员违反禁令,小过失由府、州、县教官责惩,大过失申报学政,黜革后治罪,地方官无权擅责。如果教官徇庇劣生不报,或虽揭报,而学政不严加惩处,分别给以罚俸、降级直至褫职处分。顺治九年,政府刊立“卧碑”,共八条,令全国士子诵习奉行,其文如下:朝廷建立学校,选取生员,免其丁粮,厚以廪膳,设学院学道学官以教之,各衙官以礼相待,全要养成贤才,以供朝廷之用。诸生皆当上报国恩,下立人品,所有教条开列如后:一、生员之家,父母贤智者,子当受教,父母愚鲁,或有非为者,子既读书明理,当再三恳告,使父母不陷于危亡。一、生员立志,当学为忠臣清官,书史所载忠清事迹,务须互相讲究,凡利国爱民之事,更宜留心。一、生员居心忠厚正直,读书方有实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术邪刻,读书必无成就,为官必取祸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杀其身,常宜思省。一、生员不可干求官长,交结势要,希图进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一、生员当爱身忍性,凡有司衙门,不可轻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许家人代告,不许干与他人词讼,他人亦不许牵连生员作证。一、为学当尊敬先生,若讲说皆须诚心听受,如有未明,从容再问,毋妄行辩难,为师亦当尽心教训,毋致怠惰。一、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违制论,黜革治罪。一、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①。康熙三十九年(1700)又颁布“圣谕”十六条,四十一年颁“训饬士子文”。雍正年间,更把康熙时十六条“圣谕”大为发展,演化为“圣谕广训”,并且颁布了“御制朋党论”。乾隆五年(1740),又有《钦颁训饬士子文》。这些,都是生员所必须尊奉,也是经常进行考课的内容。

    府、州、县学无固定学习年限,多有白头至老,始终为一秀才者。生员的出路有二,一是通过荐举做国子监贡监生,一是通过乡试成举人,两者合称举贡。

    明代,书院相当发达。清初数十年间,对书院则采取抑制的政策。顺治九年谕令,“不许别创书院,群聚徒党”②。康熙、雍正年间,各省大吏和地方士绅相继有办书院者。雍正十一年(1733),皇帝予以提倡,但主要是在各省省会设立一二所较大书院,使均处于中央政府的控制下,进一步使之官学化。另外,各省的府、州、县,亦多有设立书院的,有的是绅士出资创办,有的是地方官拨公款经理。据不完全统计,清代的书院,约有三百所③。乾隆年间,对书院进一步提倡和整顿,规定:“凡书院之长,必选经明行修、足为多士模范者,以礼聘请。负笈生徒,必择乡里秀异、沈潜学问者肄业其中书院中酌仿朱子白鹿洞规条,立之仪节,以检束其身心。仿分年读书之法,予之课程。使贯通乎经史。有不率教者,则摈斥毋留。”还规定,书院课程,可因人而异:“书院肄业士子,令院长择其资禀优异者,将经学史学治术诸书,留心讲贯,以其余功兼及对偶声律之学。其资质难强者,且令先工八股,穷究专经,然后徐及余经,以及史学治术、对偶声律。至每月课试,仍以八股为主,或论或策,或表或判,听酌量兼试,能兼长者酌赏,以示鼓励。”①同时规定,各省书院主讲席者,均称为院长。

    迨至嘉庆、道光年间,书院日益废弛。地方上还有社学、义学。顺治年间题准:“每乡置社学一区,择其文义通晓、行谊谨厚者,补充社师。免其差役,量给廪饩养赡。提学案临日,造姓名册申报查考。”“土司子弟有向化愿学者,令立学一所,行地方官取文理明通者一人,充为教读,以司训督。”②社学或义学,在京师等城市及八旗驻地有设,但更多的是设于乡村和边远省区。

    ①《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89,《礼部·学校》。

    ②《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学校部》。

    ③盛朗西:《中国书院制度》第五章《清之书院》。

    ①《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395,《礼部·学校》。

    ②《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395,《礼部·学校》。

    不过,清代最初级的学校,主要还是私人设立的学塾。儿童由发蒙直至考中秀才,进入儒学,主要是在这种学校中接受教育。

    学塾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官僚地主有钱人家,严格遴选教师,在家中教育自己及亲友子弟,叫“家馆”或“坐馆”。一种是地方上某个家族出资,在一个公共地方设塾,教育本家族较贫寒的子弟,叫“村塾”或“义塾”、“义学”。再一种是教师自己在家设学,学生来源不限,叫“家塾”或“私塾”。一般地说,专教蒙童的谓之“蒙馆”,教年纪大些学生的谓之“经馆”。学塾开始是识字,读《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南方的学塾还重“对课”,即令学生属对。再有是“描红”,即写字。再进一步就是学作八股文、试帖诗。行有余力,读四书五经,以及《唐诗三百首》、《纲鉴易知录》、《古文观止》等。私塾教育是个别教学、强制记忆。

    科举制度清代在顺治年间开始恢复科举取士制度,康熙时推行于全国。与明代一样,科举分为三个等次。首先是童试,取中者名曰“秀才”。其次是乡试,取中者名曰“举人”。最后是会试、殿试,取中者名曰“进士”。在一轮十二年中,子、卯、午、酉年为乡试年,丑、辰、未、戌为会试年,其余四年是童试年。清代的考试制度比明代更为详细、严密,但由于科举取士积弊日深,暴露出的问题也更明显。

    童试亦称小考,由于应试者名曰童生,故称童试,是读书士子进身之始。童生亦名文童、儒童、儒生、俊秀,但没有年龄上的限制,有十几岁的少年,也有五、六十岁的老者。童生应试,在本县报名,填写籍贯及三代履历,并要有同考者五人互结,再请一个本县廪生作保。确保考生籍贯无误,家身清白,非出身于娼优皂隶之家,及未遇父母之丧者,方准应考。主要考四书文,还有《孝经》、《性理》、《太极图说》、西铭、正蒙及《圣谕广训》、《训饬士子文》等。童试分县考、府考、院考三个步骤进行。县考由本县县官主持,考四场或五场。

    府考在府城举行,情形与县考略同,每次考一府之中的三、四个县。院考也在府城举行,但由各省学政亲临主持。清代学政亦称学院,故名院考。这时每个考生要加一名廪生作保,考试两场,一正试,一复试。正试试两文一诗,复试试一文一诗,并默写《圣谕广训》百余字。文字优等者,由学政按规定的学额,进行录取。被取之人,即曰“秀才”,自此入儒学肄业,亦称“入泮”。入县学的称县学生员,入府学的称府学生员。入学后,都先做附学生,然后逐步升为增广生、廪膳生。

    童试中最普遍的弊端,是雇能文之人顶替本人入场。故顺治年间规定,每府各州县要会同在一天考试,府试亦汇齐在一日,以防重冒。如有请代等弊,互结的五名考生连坐,保结的廪生黜革。雍正十三年(1735)及进一步规定:“枪手代倩,为学政之大弊。嗣后凡有代笔之枪手,照诓骗举监生员人等财物、指称买求中式例,枷号三月,发烟瘴地方充军。其雇倩代笔之人,照举监生员夹浼营干买求中式例,发烟瘴地方充军。知情保结之廪生,照知情不首例,杖一百。”①另外,考官阅卷衡文,往往委托幕友办理,本人并不过目,草率录取,甚至有任听幕友书役勾通舞弊之事。有清一代,童试中枪替、冒籍、滥送、贿买等弊端,始终未曾禁绝,反而愈演愈烈。

    清代乡试始于顺治二年,三年一科,逢子、卯、午、酉年举行,是年亦称大比之年。因为乡试举行于秋八月,故又称“秋闱”。康、雍年间起,凡皇帝登极或大寿之年,均加科,曰恩科。如该年正逢乡试正科之年,则将正科或提前一年举行,或移后一年举行。

    顺治时,顺天及直省乡试,每中式举人一名,取儒生三十名应试。康熙年间,增至百名。府、州、县学生员,经提学考试,精通三场者方准应乡试。各地儒学的教官和在籍的国子监恩贡生、岁贡生、监生,有愿参加本省乡试的,许与生员一体考送。不过卷面要注明官字、贡宁、监字,以另案发落。在国子监肄业的贡监生,由监内教官考选。娼、优、隶、皂之家子弟,居父母丧者,不得应试。

    乡试在各省省城举行。八月初九日为第一场,十二日为第二场,十五日为第三场。每场均是先一日点名放入,后一日放出。考试文体,仍用八股文,亦称制艺、时艺、时文、四书文。顺治二年定,乡试第一场试时文七篇,其中四书三题,五经每经各出四题,应试者认习某经即作某经四题。第二场试论一篇,题用《孝经》,判五道,诏、诰、表择作一道。第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

    各省乡试的处所称贡院,士子应试的席舍曰号房,拨守的军卒叫号军。

    士子及试官入闱后,用钥封门。内外门用帘隔开,在外的提调监试等官叫外帘官,在内的主考、同考叫内帘官。以大员总摄场务,叫监临。试场对士子的约束防范极严,屡有整肃场规的严谕。为防止考生夹带,乾隆九年(1744)有如下详细规定:“士子服式,帽用单层毡,大小衫袍褂,俱用单层。皮衣去面,毡衣去里,褌裤紬布皮毡听用,止许单层。袜用单毡,鞋用薄底。坐具用毡片。其马褥厚褥,概不许带入。至士子考具,卷袋不许装里,砚台不许过厚,笔管镂空,水注用磁,木炭止许长二寸,蜡台用锡,止许单盘,柱必空心通底。糕饼饽饽各要切开。此外字圈、风炉、茶铫等物,在所必需,无可疑者,俱准带入。至考篮一项,如京闱用柳筐,柄粗体实,每易藏奸,今议或竹或柳应照南式考篮,编成玲珑格眼,底面如一,以便搜检。至褌裤既用单层,务令各士子开襟解袜,以杜亵衣怀挟之弊。再士子搜出怀挟者,其父师均有教诲约束之责,查出一并究治。”①为防止交通关节,士子所交①《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386《礼部·学校》。

    ①《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841《礼部·贡举》。

    的墨卷,当场弥封,然后由专人用朱笔誊录,曰朱卷,呈考官审阅。考官批示用墨笔,同考用蓝笔。

    乡试第一名曰解元,被录取者统称举人。各省所取名额不一,顺治初年,定顺天、江南中式皆一百六十余名,浙江、江西、湖广、福建皆逾百名,河南、山东、广东、四川、山西、陕西、广西、云南在九十名以下不等,贵州最少为四十名。以后各朝,又有增减。正榜之外还取副榜,各省亦均有定额,由六名至二十名不等。康熙初曾一度停止副榜,后又恢复。以后各直省每取举人五名,即取副榜一名。

    乡试还有复试和试卷磨勘制度。先是,顺治十四年(57)顺天府和江南乡试有贿买情节,发榜以后,众议沸腾,因此命顺天及江南中式举人来京复试,此为乡试复试之始。道光二十三年(1843)定制,各省举人,一体到京复试,否则不得参加会试。此外,各省乡试揭晓后,要将试卷解送到京,至礼部磨勘,以防止闱后有人修改试卷。磨勘的内容,先是察考官,倘有出题错误,给以罚俸处分。次是复阅举子试卷,严查有无弊倖及瑕疵。倘有文理悖谬、字体不正、朱墨不符、对非所问者,黜革除名。有不遵传注、不避圣讳、以行草誊录、四书文过六百字者,罚停一科至三科不等。一省当中如果斥革三名以上,主考官要被革职或提问,如果罚科卷数多,对考官实行罚俸、降级、革职等处分。

    康熙、乾隆年间曾发生过是否保留八股文与科举制度的争议。乾隆三年(1738),兵部侍郎舒赫德又列举八股取士的四大弊端,建议改革,遭内阁礼部反对,未能实行。

    乡试第二年,各地举人到京师应进士之试,称会试、殿试。会试是集中会考之意,中式者为贡士,第一名曰会元。取得贡士资格后,方能参加殿试。会试在丑、辰、未、戌年举行正科,恩科之年的会试,为会试恩科。因会试举行于春季,亦称“春闱”,又因是礼部主办,亦称“礼闱”。清初,会试在二月举行。乾隆年间,改会试在三月,殿试在四月,遂为常例。会试初九日为首场,十二日为第二场,十五日为第三场。均是先一日领卷入场,后一日交卷出场,每场计三日。会试各场的内容、文字的限制等,与乡试大体相同。

    会试的总裁,用阁部大员四人或六人,多至七人。中式无定额,顺治三年丙戌科会试,取中四百名。以后历科中额或百余名,或二三百名不等。最多的是雍正八年(1730)庚戌科,取四百零六名。最少的是乾隆五十四年(1789)己酉科,取九十六名。录取方法亦有变化。

    会试在正榜以外,一度还取副榜。会试副榜免廷试,由吏部授官。康熙初年停止此法。

    最初会试无复试,康熙五十一年壬辰科,因有人作弊,遂行复试。雍正、乾隆年间亦有过复试,嘉庆初著为令。贡士发榜后数日,即进行复试,地点在乾清宫,后改为保和殿。试四书文一篇,五言八韵诗一首,即日交卷。复试列一、二、三等者,准予参加殿试。

    殿试是天子亲策于廷,仪式十分隆重。殿试的地点,最初在**外,后改于太和殿东西阁阶下,遇风雨试于殿东西两庑。乾隆五十四年(1789)始试于保和殿,后沿为例。殿试内容为时务策一道。时务策策题长达二、三百至五、六百字,一般询问三、四件国家大政,让应试者回答。殿试之日,皇帝要亲临试场,要奏乐鸣鞭。嘉庆、道光以后,御殿之礼渐不举行。应殿试的具体情况,清代末科探花商衍鎏曾有一段叙述。时间虽靠后,但可见当时的一般情状:“余于光绪三十年甲辰科应殿试,当日于卯初刻服常朝服入东华门至中左门,候点名领卷,送场者至此为止。殿廷所备试桌,式如炕几高仅尺许,趺坐盘膝以事写作,试士素非所习。于是多自携考桌,其制用光面细布蒙薄板,以铁条为活四柱,纳于板背,折叠成片,支起扣于套环之内,即为一桌,较内廷所备者稍高,以藤筐盛布箱,贮考具应用之物,其筐即为坐椅,领卷后背负以入,从前校尉代携之制,已成虚文。入殿随意择坐,但殿宇深严,先至者多据前排,后排阴暗不能辨字,后至者多迁于殿前廊下,然倘遇风雨,则飘洒堪虞。从前由礼部同銮仪卫督率校尉于前一日,在试桌上黏贴各贡士名签,按签入坐,此制不知何时停废。策题颁下约在辰刻,由礼部官散给每人一张,在中和殿阶下跪接。入保和殿就坐策对,殿上均黄绒地衣,下衬以棕荐篾席,御座正中丹陛三层加以五彩幡龙地衣,禁止吸烟。例赐宫饼一包,即唐代红绫饼之意。殿前南院备有茶水,试士不禁出入,随时可问饮用,自备乾粮以充饥。入试情形之可纪者,大略如此。”①殿试试卷有一定格式,首先写明履历三代及本人籍贯、年龄,正文的开始要用“臣对臣闻”字样,策文不限字数,最短一千字。必须将试卷充实写满,同时书法极关重要,字要黑大光圆,不能有点画小疵。殿试当日交卷,因是皇帝亲策,不任命阅卷大臣,只有读卷大臣十余人。读卷后,将前十本最嘉者初步拟定名次后进呈,最后要由皇帝钦定。十名以外之卷,读卷官在内阁拆弥封,照阅卷时所定名次填榜。殿试中式之榜号曰金榜。四月二十五日行传胪大典,皇帝升太和殿,王公大臣文武百官陪立如仪。传胪官宣唱某甲某人,一一引出班,行三跪九叩之礼,仪式隆重。殿试赐出身曰进士,凡会试中式的贡士,均可取中,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通称第一名为状元,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一甲第一名授翰林院修撰,第二、三名授翰林院编修。

    殿试传胪后三日,还要在保和殿举行殿试朝考,考前列者用庶吉士,次等者分列为主事、中书、知县等。

    关于八旗及宗室参加乡、会试,清政府另外有过规定。

    清制,八旗以骑射为本,右武左文,故不大提倡八旗子弟应试科举。顺治八年(51)首次准许八旗应乡、会之试,是年满洲、蒙古、汉军生员参加顺天府乡试。以后,八旗考试,时举时停。始初,凡准应乡、会试时,均是满洲、蒙古为一榜,汉军、汉人为一榜。考试内容亦有区别,满、蒙生员乡试为满文或蒙文一篇,会试增为两篇。汉军试《书》艺二篇、《经》艺一篇。不通经者,增《书》艺一篇。二、三场试策、论各一篇。康熙二十六年(87),改为八旗子弟与汉人一体应试,但在乡、会试前要先试马步箭,骑射合格,方可应试。此遂成为定制。乡试中额,历科不一。顺治八年,取中满洲五十名,蒙古二十名,汉军五十名。以后有所减少。乾隆九年,定满洲、蒙古共取二十七名,汉军取十二名。

    清初,宗室子弟不参与乡、会试,康熙三十六年(97),因宗室子孙日益繁衍,准有能力学属文者,一体编号取中,但很快又停止。乾隆时,也只是偶尔允许宗室子弟应乡、会试。直至嘉庆六年(1801),宗室应乡、会试,始著为令。其法为:“凡在官学读书及在家读书愿应乡试者,俱照宗人府奏准之例,交稽查宗学汉大臣核实考试,将文理通顺者,由宗人府造册,汇送兵部,考试马步箭,其合式之人,移咨礼部,札送顺天府乡试,俟三场完毕,将实在人数奏请钦定中额,永远遵行。”①宗室应乡、会试,在试场号舍内专门拨号设坐,试卷注明宗字号。嘉庆九年(1804)又定,宗室乡、会试改于各士子乡会试三场完毕之后,即十七日举行。当日点进,当日完卷,只试一文一诗。乡试约**人中一名,会试约取三、四名。会试后还要在圆明园正大光明殿复试,方可正式取中。至于殿试与朝考,则与汉人士子一体考试。

    另外,八旗和宗室还专有翻译一科,有满洲翻译与蒙古翻译,应试者只限于八旗及宗室子弟。满洲翻译是以满文译汉文或以满文作论,蒙古翻译以蒙文译满文,不译汉文。翻译在清代时举时停,亦有童试、乡试、会试之程序,三年一举。都是别立翻译场考试,录取翻译生员、翻译举人、翻译进士。进士考列一、二等者,授翰林院编修,三等授翰林院检讨等职。

    清代科考制度,文科之外还有武科。无功名的习武士子称为武童,各省学政在考文童后考武童,报考条件及手续与文童试相同。考试为三场,有外、内之分。头场马射,二场步射及硬弓、刀石,是为外场。三场是内场,原试策论,后改为默写武经七书的某些段落。武经七书包括《孙子》、《吴子》、《司马法》、《尉缭子》、《李靖问对》、《黄石公三略》及《姜太公六韬》。取进武童生,顺治时无定额,康熙十年(71)定与各省文童例同,分大、中、小学录取,府学二十名,大州县十五名,中州县十二名,小州县七八名,被取进者通称武生。清代地方无专门的武学,康熙三年(64)定,直省府、州、县、卫武生,由儒学教官兼辖之,教以武经七书、百将传及《孝经》、四书等。本地武职官员,每月在各学射圃会同考验弓马。武生的岁考与文生相同,三年一次,一、二等者可应乡试。故武生无专门选拔参加乡试的科考。武乡试、会试也分外、内场。头场试马箭,二场试步箭,再开硬弓、舞①《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329《礼部·贡举》。

    刀、掇石,是为外场考试。三场试策论,是为内场考试。嘉庆十二年(1807)以应试者多不能文,改策论为武经一段约百余字,无涂写错乱即可,实际渐渐同于虚设。不过,武生、武举人年六十以上者,不得再参与乡、会试。武乡试三年一科,子、卯、午、酉为正科,逢庆典为恩科,与文乡试同,中式者为武举人。乡试中额,据康熙二十六年(87)的规定,大体是文闱中额的一半。顺天一百零八名,汉军四十名,奉天、锦州二府三名,江南六十二名,江西五十七名,福建、浙江各五十四名,湖广五十名,河南四十七名,山东四十六名,广东四十三名,四川、云南各四十二名,山西四十名,广西三十名,陕西、甘肃、贵州各二十名。雍正、乾隆年间,各省中式名额又有增加。其中陕、甘两省因人才壮健者多,骑射娴熟胜于他省,均增至五十名。武会试于辰、未、戌、丑年在京师举行,与文会试同。考期在九月。会试中额,顺治时及康熙初年,或二百,或一百五十,或一百。后来不拘定额数,计省分大小、人之多寡,临时酌定中额。武会试后也要复试,而后才进行殿试。殿试在十月举行。十月十五日试策问,嘉庆时改为默写武经约百字。十七、十八日试马步箭弓刀石,皇帝亲阅。一甲、二甲及三甲前十名,皆在校阅时钦定。武进士传胪也在太和殿,一甲三名,依次通称武状元、武榜眼、武探花,赐武进士及第。二甲赐武进士出身,三甲赐同武进士出身。顺治三年,一甲一名授参将,二名授游击,三名授都司。二甲均授守备,三甲均授署守备。以后武进士所授之职,屡有变更。

    除科目取士之外,清代还有由皇帝临时特诏举行的考试,称制科。其中最著名的是博学鸿词科和孝廉方正科。康熙十七年(78)诏,自古一代之兴,必有博学鸿儒,备顾问著作之选。命内外大员推荐学行兼备、文词卓越之人,不论已仕、未仕,来京亲试录用。第二年,各地荐举一百四十余人到京,召试体仁阁,试赋一、诗一。康熙帝亲自阅卷,取一等二十人,二等三十人,俱授为翰林官。乾隆元年,亦开博学鸿词科,召试一百七十余人,取中十九人,授编修、检讨、庶吉士等职。

    以上,概述了顺治至道光年间的学校与科举制度。清代是我国传统教育与选士制度集大成的时期,也是结束期。鸦片战争以后,时局变化,新式学堂陆续出现,旧有官学渐次衰落。光绪三十一年(1905),清廷更不得不停止科举,这种沿袭一千余年的选士制度至此废除。

    第六节“滋生人丁”和“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之概况“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亩”,是清代赋役制度改革的两个重大步骤。

    康熙五十一年(1712)二月,玄烨颁发了谕旨:“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见(现)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见(现)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察明,另造清册题报朕故欲知人丁之实数,不在加征钱粮也。今国帑充裕,屡岁蠲免,辄至千万,而国用所需,并无遗误不足之虞。故将直隶各省见(现)今征收钱粮册内有名人丁,永为定数。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但将实数另造清册具报。”①“其征收办粮,但据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②这就是所谓“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谕,意思是将康熙五十年(1711)政府所掌握的全国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二十四名人丁应征的三百三十五万余两丁银,基本加以固定,作为今后每年征收丁银的常额依据,以后新增成丁被称为“盛世滋生人丁”,永远不再征税。五十五年(17),户部针对已固定的人丁因死亡、开除等缘故而出现的缺额,又制定了具体的抵补办法,即“按人丁派者,一户之内开除与新添互抵;不足,以亲族丁粮多者抵补;又不足,以同甲丁粮多者顶补”①。从而将历来因变动频繁、最难控制的丁额和丁银,基本上给固定了下来。

    这一措施,虽未取消丁税,但把全国丁税总额基本固定,不再随人丁增长而加重,对于少地或无地的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来说,还是有一定好处的。因为他们实际上承担着全国丁税的绝大部分,丁税不增,其负担相对稳定,有可能安心生产;其次,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对于那些尚在苦于增丁的州县地方官来说,因清政府放松了对户丁的编审要求,也可稍得喘息。康熙五十六年(1717)政府宣布废除对“增丁州县官员议叙”的制度,便从反面说明了这点。当然,由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目的在于,因其旧的户丁编审制度和增收人丁税的做法,已经陷入绝境,为保证赋役来源与缓和阶级矛盾,不得已而为之。最后推行的实际结果,也是清政府得利最大,不仅易于查清户口,保证了赋役来源,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吸引了流民的附籍,稳定了社会秩序。不过,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最重要的意义还在于,推动了“摊丁入亩”制度的实行,为其迅速成为全国统一的赋役征收制度,完成了最后①《清圣祖实录》卷249。

    ②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33《户部·户口编审》。

    ①王庆云:《石渠余记》卷3。

    的关键性的一步。因为只有经过此次丁银的基本固定,才能使之更易于全部转归土地,即所谓“自续生之赋罢,丁有定数,征乃可摊者”②。

    然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仍未能解决赋役负担偏枯不均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按户征收的人丁税,常因生育死亡发生变动,而除、补之丁额又很难恰好相当。长此下去,很快便会出现“额丁子孙多寡不同,或数十百丁承纳一丁;其故绝者,或一丁承一、二十丁;或无其户,势难完纳”①。因而又造成新的不均。同时,在编审过程中,不仅一切费用均归纳户负担,而且各级官吏又乘机敲诈,无所不用其极。正如直隶总督李绂揭露的那样:“民间派费甚多,有里书及州县书吏造册之费,有里长候审饭食之费,有黄绫、纸张、夹板、绳索、棕包之费”等等,常高达正赋之数倍。“各省皆然,直隶尤甚”。②他们甚至置朝廷之谕旨于不顾,仍肆意放富差贫,胡作非为,所谓“无田无地赤手穷民,则现丁当丁;而田连阡陌之家,粮册在手,公然脱漏,浸淫成习”。对贫苦百姓则“复于丁银之外,今年加一、二分,明年又加二、三分,年复一年,递增不觉。户无毫厘田产,每丁竟有完至二、三钱,四、五钱者”③。至于康熙皇帝亲自询问过的那种“并无差徭,共享安乐”的“余丁”,实际上只不过是一些“缙绅豪富之家”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其赋役负担怎么能做到公平合理?最注重实际的农民群众,又怎么能不对朝廷之诏令发生疑虑,从而继续“携家远徙”,四处流亡?其结果仍然是“丁倒累户,户倒累甲”,清廷的赋役收入仍难得到保证。这时,统治集团中才开始有人尖锐地意识到,“丁、粮同属朝廷正供,派之于人与摊之于地,均属可行;然与其派在人而多贫民之累,孰若摊在地而使赋役均平?”④这就是说,丁税同田赋一样,都是国家的正式税收项目,与其靠加重广大贫苦无依的人丁之负担,来增加政府之收入,而将其陆续逼跑,哪如将这已固定了的人丁税银均摊到田赋银中统一征收,更有把握?因为土地是固定不动,跑不掉的,有地便会有人耕种,其赋税就不愁没有着落。这是保证国家赋役来源的最根本最可靠的办法。因此,清政府迅即采纳了这个建议,在不放弃丁银原额的前提下,只巧妙地改变一下征收方式,即将康熙五十年已固定的全国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余人丁应交纳的三百三十五万余两丁役银总额,平均摊入到全国各省之诸州县的田赋银中,按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若干计算,然后一起输纳征解。这就是所谓“摊丁入亩”制度,又称“丁随地起”,或简称“地丁”制度。这是清代赋役制度改革的第二个重大步骤,也是中国封建社会内最后的一次赋役制度改革。

    ②嘉庆《无为州志》卷7《食货志·户口》。

    ①吴振棫:《养吉斋余录》卷1。

    ②李绂:《穆堂初稿》卷39下《清通融编审之法疏》。

    ③戴兆佳:《天台治略》卷2。

    ④田文镜:《抚豫宣化录》卷2《题请豫省丁粮按地输纳以均赋役事》。康熙五十五年(17),清廷首先批准“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摊征,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六厘四毫不等”。这虽是“丁随地起见于明文”之始,但实际上尚属试行性质。

    正式的摊丁入亩,始自雍正初年。雍正元年(1723),直隶巡抚李维钧鉴于本省“无地穷丁”甚多,而“北五府(顺天、保定、河间、永平和宣化)丁浮于地,尤为苦累,故条奏摊丁(入亩)”。后经户部及九卿各方议准:直隶省“于雍正二年为始,将丁银摊入地银之内,造册征收”。李维钧又根据“北五府地少丁多,难就本州县之丁银摊入本州县地银之内”的实际情况,“为苏民困”,“计之再三”,最后决定通省计摊,“统为核算”,即将全省“四十二万零八百两之丁银,均摊于(全省)二百零三万四千七百余两地银之内,仍照上、中、下三则之田,各计其纳粮轻重之数,而分摊其丁银,永无偏累”①。大体上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2.0702681928273钱许。接着,福建、山东、河南、浙江、陕西、甘肃、四川、云南、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湖北等省相继推行。至雍正七年(1729)便基本上普及到全国的绝大部分省区。尽管奉天、台湾和贵州等地,直至乾隆年间才开始实行,山西更“以富人田少,贫民种地代纳丁银不服”迟迟拖到光绪五、六年间(1879~1880);但是,此时“摊丁入亩”制度已基本上成为全国划一的赋役征收制度了。另外,几乎与此同时,清政府又陆续将匠班银、盐钞银、渔课钞等其他赋役也合并到田赋银中征收,地丁银便成为其主要的财政收入了。

    “摊丁入亩”的特点和意义通过下表,可以看出清代摊丁入亩制度具有以下三个鲜明的特点。首先,在各省单位平均摊入的丁役银中,除湖南因系“以粮石计摊”,其数额显得最多外,其实际最多的还是直隶,其次是山西、陕西和甘肃等省,而江苏、安徽和浙江诸省则最少。凡摊入丁银多者,则必其原来丁役负担重者,反之,凡摊入丁银少者,则必其原来丁役负担轻者。这一方面说明,清前期“东南诸省,赋重而役轻;西北赋轻而役重”①的大致趋势;另一方面,也就不难预料,北方的田亩负担因摊丁银而加重的程度必定会比南方大,故大地主阶级及其知识分子反对摊丁入亩制度的情绪,也就势必会比南方更为强烈。

    其次,各省在摊丁入亩时的具体做法很不一致。有按田亩计摊者,有按粮石计摊者,但大多数则还是按每田赋银一两为单①《雍正硃批谕旨》第5册,《李维钧奏折》。

    ①《清史稿》卷121《食货二·赋役》。

    顺序省名时间倡议者每两田赋银摊丁银摊征方式备考资料来源1广东康熙五十五年(17)1.064(钱)各州县计摊“丁随地起”,“见于明文者,自广东始”。

    《石渠余纪》卷3《纪丁随地起》条①2直隶雍正二年(1724)李维钧2.0702681928(钱)通省计摊“雍正六年,又以长芦灶丁摊入地亩”。

    3福建〃〃黄国材0.527~3.12(钱)各州县计摊屯田摊入丁银,每田银一两摊入0.083~1.448钱。

    ①《九朝东华录》“乾二”

    称:1—2钱不等。

    4山东〃〃陈世倌1.15钱;其永利各场灶丁,于乾隆二年摊入,首摊0.104钱通省计摊《清世宗实录》和《会典事例》作三年;《山东通志》作四年。

    5河南雍正四年(1726)田文镜0.117~2.07钱各川县计摊《清史稿》卷294本传称“五年始”。

    ①《抚豫宣化录》卷2②《清世宗实录》卷5浙江〃〃李卫1.045钱〃〃《清会典事例》称:2.045钱。①《浙江通志》7陕西〃〃岳钟琅1.53钱(遇闰加0.04钱)通省计摊《清史稿》卷296本传称:“五年始”。

    ①《清史稿》卷2968甘肃〃〃李元英河东1.53钱河西0.106钱通省计摊《清史稿》卷296称:逾年(五年)疏言:“河东粮劝轻丁多,河西粮多丁少”,故“河东丁随粮办,河西粮照丁摊”。

    同上

    顺序省名时间倡议者每两田赋银摊丁银摊征方式备考资料来源9四川〃〃每粮0.052石至1.96石不等,算一丁,征6升以粮石计摊《会典事例》作“**”。

    10云南〃〃杨名时科则缺。其屯军丁银一万五千两,每丁征通省计摊2.8—6.2钱①《清史稿》卷290本传②王鸣盛《杨氏全书》序11江苏雍正五年(1727)每亩摊征丁银0.011~0.629钱不等以亩计摊“班匠银三千余两亦摊”。

    12安徽〃〃同上〃〃13江西〃〃迈柱田赋银一两摊丁银1.056钱。屯地摊0.291钱。

    以两计摊《清史稿》卷289本传称“四年”。

    ①《清史稿》卷289本传14湖南雍正六年(1728)〃〃每地粮一石摊丁银0.001~8.61钱以粮石计摊①《清吏稿》卷289称“七年”。

    15广西〃〃田赋银一两摊丁银1.36钱不等以两计摊湖北雍正七年(1729)每田赋银一两摊丁银1.296钱以两计摊17台湾乾隆十二年(1747)缺①《大清会典事例》18贵州乾隆四十二年(1777)每亩赋银一两摊丁银以两计摊19山西光绪五、六年(1879—1880)缺《山西通志》①下列十八省资料来源同此。此外,另见出处者,各栏分别注明。

    位计摊;主要是通省统一核算计摊,但个别省份也有以州县计摊者。这些又说明了摊丁入亩制度本身的多样化和复杂性。

    最后,从各省摊丁入亩开始的时间看,大都集中在雍正二年至七年(1724—1729)之间。这更反映出,摊丁入亩制度的产生,决非是一次偶然的事件,而是经过长期酝酿,至此瓜熟蒂落,水到渠成而已。

    以上特点的形成,是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的。早自唐代后期以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历次农民大起义的打击和推动,地主阶级逐渐感觉到重点控制和剥削劳动者的人身,其收益已愈来愈低,反倒不如放松些对人身的控制而多从经济上加强搜刮更为有利,于是便开始逐渐将其剥削的重点,由原来的控制人身转移到加重对劳动者的经济榨取上,从而使封建的依附关系日益减弱,劳动者的身份大有提高。顺应这种趋势,赋役剥削制度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革:先是唐代后期从“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法,转变为“惟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至明代中期,又代之以“量地计丁”、“计亩征银”的一条鞭法,而清代前期出现的这种“摊丁入亩”制度,则又是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事实上,摊丁入亩这种征收方式,早在明末清初便已散见于全国不少地区。如明天启元年(21),给事中甄淑就已因“小民所最苦者,无田之粮,无米之丁,田鬻富室,产去粮存,而犹输丁赋”太不合理,提出“以米带丁”的倡议,即“取额丁额米,两衡而定其数,米若干即带丁若干,买田者收米便收丁”,以使“县册不失丁额,贫民不致赔累”。据说在当时曾经实行过,惟因“其时政荒赋重,故不久辄罢”。崇祯八年(35),陕西城固县则有“丁随粮行之法”①;清康熙六年(67),河南太康知县胡三祜也推行了“丁随地派”法,规定“每地三十三亩三分,准入一丁”之负担②;九年(70),广东四会有“以丁随粮”之法;二十三年(84),四川雅安所属的芦山县,更实行了“按亩均丁”法;与此几乎同时,直隶乐亭知县于成龙更进一步察觉到“田与丁分”是产生赋役负担严重不均的根源,因而在该县推行了一种能使“富户正供之外所增无几,而贫者永得息肩”的“按田均丁”法③;五十二年(1713),御史董之燧则更提出在全国推行“统计丁粮,按亩均派”的建议,只是由于被户部议为“(旧册)相沿已久,未便更张,而止”④。其他尚有多处。以上种种,名虽不同,实质则一,均属“摊丁入亩”性质,有的并已取得显著成效,故当雍正初年清朝廷一声令下,便得以在全国各地迅速而集中地普及起来。当然康熙雍正时空前强化的**主义中央集权,也提供了顺利推行的政治保证。摊丁入亩的确立和贯彻执行,对当时历史的发展,具有着重大的意义和影响。首先,它统一了全国的赋役内容,促进了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这对清初以来全国各地多种多样的赋役制度,是一次空前的统一和完善,使“一省之内,(亦)则例各殊”的徭役形式“始归划一”,地丁制度成为全国最主要的统一的赋役内容,既有利于国家财政法令的贯彻,又促进了各地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平均了赋役负担,刺激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摊①《皇朝经世文编》卷30《户政》,曾王孙《勘明沔县丁银宜随粮行疏》。②道光《太康县志》卷2《田赋·人丁》。

    ③乾隆《乐亭县志》卷4《田赋·户口前序》。

    ④《松江府志》卷21《田赋》下。

    丁入亩的基本原则是“因田起丁,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丁少”①,而且“无论绅衿富户,不分等则,一例输将”②。这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就全国而言,东南地区(如江浙)原本赋重役轻,今将较少的丁役银均摊于较多的田赋银中,每两田赋银具体增加只有少许,而北方诸省,丁役虽重,然田赋却轻,往往几亩或十几亩甚至几十亩才负担田赋银一两,故每两田赋银摊入二钱左右的丁银,平均到每亩田里,为数也极有限。这样,南北两方的赋役负担,重者轻之,轻者重之,渐趋平衡。再就各阶级阶层来说,摊丁入亩也使其中大多数人负担有所减轻。不单“寸土皆无”的佃农、手工业者、小商人等基本上摆脱了丁银的“赔累”,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谋生出路,而且“丁多地少”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也在废除丁银后只在自己负担的为数不多的田赋银中摊入极少量的丁银,负担较前也有所减轻,即使中小地主,其田赋负担虽“较诸原额为过之,然一切杂办丁徭尽行除豁,民止知有田赋一项,胥吏不得以为奸,则浮费省别无算,岂不名增而实减哉?”③咸丰时人王庆云在评论摊丁入亩时说:“惟均之于田,可以无额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其有田者也。甲甲无减匿,里户不逃亡,贫穷免敲扑,一举而数善备焉。所不便者,独家止数丁而田连阡陌者耳。”④这虽有夸大,但也反映了一定的历史事实。赋役负担的比较公平合理,当然会对久困于役的广大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有着一定的刺激作用。康熙、雍正、乾隆时期社会经济尤其是商品经济的空前繁荣,与此是有密切联系的。第三,进一步削弱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推动了人口的迅速增长。“丁口之输赋也,其来旧矣。”丁役或丁银,包括所有匠班银、盐钞银等,历来就是封建国家对其臣民部分人身占有的具体体现和显著标志,是一种纯粹的“超经济强制”。经过人民群众长期艰苦斗争的结果,这种依附关系在不断地被减弱着。在明末农民战争的推动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影响下,入清以来,这种削弱的趋势更为加速。康熙十一年(72),浙江的盐钞银摊入地亩银中;康熙三十六年至四十一年(97—1702)浙江、湖北、山东等地的匠班银也陆续摊入地亩;五十一年(1712)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更将全国现有的丁银固定,取消了以后滋生部分的人丁税;而摊丁入亩则最后将所有的人头税目也统统摊入田赋银中,总称为“地丁银”。至此,不仅相沿千余年的人头税完全匿迹于史册,开始只按土地的单一标准收税,而且长期束缚人民人身自由的户丁编审制度也日渐松弛,至乾隆三十七年(1772)终被“永行停止”,此后,甚至连过去为征发差役和限制农民外出的里甲制,也开始被专职防盗的保甲制所取代。

    由于摊丁入亩使清廷放松了对人口的控制,解除了丁银的赔累,致使不仅经济发达的江南和东南沿海,“贩夫牧竖,优游于光天化日之下,无征输之苦”①,甚至地处边远的贵州等省,也使“赤贫无田、持手而食之夫,悉得免于追呼”②。因而人民不再大量逃亡和匿隐,人口的统计也较前更为精确符①康熙《嘉兴府志》卷9《户口》。

    ②田文镜:《抚豫宣化录》卷2《题请豫省丁粮按地输纳以均赋役事》。③乾露夏津县志》卷4《田赋》。

    ④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

    ①乾露常昭合志》卷3《户口》。

    ②道光《贵阳府志》卷44《食货略》1。

    实。康熙五十年(1711)全国共有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余,按丁与口比例为1∶3.计算,共计人口七千七百八十余万。雍正八年(1730)则增至二千五百四十八万丁,八千零五十一万余口。至乾隆六十年(1795)则骤增至近三亿口,道光十五年(1835)更突破四亿大关。其增长速度是十分惊人的。当然也不可避免地为我国带来巨大的人口压力,但那已是近现代的事情,不能全归咎于此。恰恰相反,在当时,人口的增长,为社会生产提供了足够的劳动人手,封建依附关系的减弱,又使劳动人民有了更多的迁徙流动自由。其中不少人即相继离开农村,纷纷转入城镇和场、矿,为手工工场(或作坊)和矿山增添了大批的雇佣劳动力,靠劳动换取计日(或计时、计件)工银,以糊口或养家,从而客观上推动了明代已经产生的资本主义萌芽的继续缓慢增长。

    最后,暂时地在一定程度上对大地主的兼并土地起了一些抑制作用,保证了政府的赋税收入,进一步强化了**主义中央集权。由于摊丁入亩的基本精神是完全根据土地多少征收赋税,地主阶级地多丁少,农民则丁多地少,因此推行的结果,势必使原来由农民负担的一部分丁银转摊到地主身上。故王庆云称“(摊丁入亩)一举而数善备焉。所不便者,独家止数丁而田连阡陌者耳。”甚至在推行摊丁入亩的当时,就有人揭示它“实与贫民者益,但有力之家皆非所乐”①。因此,这一改革遭到大批地主官僚的强烈反对。尚在其试行阶段,归善知县邱家穗便跳出大叫:“人无贫富,莫不有丁身可役。而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一,无田者什九,乃欲专责富户之粮,包赔贫户之丁,将令游惰复何惩?”而甘“使富户坐困于役?”待到摊丁入亩全面推行后,地主阶级反抗更为激烈。理学名臣李光地的本家李光坡极力辩解:“富者虽田连阡陌,不过一身;贫者虽粮升无合,亦有一身。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食毛输税,赋既无偏枯;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均履后土戴皇天。(今对)富者则急其从公,贫者必尽蠲其手足之烈,除其公旬之义,则役非偏枯乎?”①他们不仅千方百计“阻遏其请”;而且竭力煽动“有田之家,同心协力赴上台力辩”②,妄图逼迫清廷收回成命。有的甚至公然纠众闹事,“蛊惑百余人,齐集巡抚衙门,喊叫阻拦摊丁”,并借乡试之机“聚众进城”③,“鸣锣执旗,喊叫罢市”,进行阻挠④。

    当然摊丁入亩改革最大的获利者还是清廷。首先在经济上,不仅使原额丁银连同田赋银一起得到切实保证,而且将原属根本无法征收的“户绝人亡”者的丁税,也一起摊入地亩,起死回生有了可靠的着落,因此,清政府的地丁收入逐年增加,顺治时,每年仅二千万两左右,康熙、雍正时则增长到二千五、六百万两左右。从乾隆至清末,则每年都一直保持在三千三百万两以上,约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四分之三,成为清皇朝赖以存在的重要的物质基础。所以清代历朝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它,曾三令五申,无论哪级政府,无论何种情况,都一“概不准借用地丁银两”。

    第二,更重要的是清廷通过摊丁入亩的改革,缓和了同广大农民和手工①《雍正硃批奏折》雍正元年七月李维钧奏折。

    ①陆燿:《切问斋文钞》卷15,李光坡《答曾邑侯问丁米均派书》。

    ②康熙《户县志》卷4《田赋志·赋役》。

    ③《雍正硃批谕旨》雍正四年八月初二日浙江巡抚李卫奏折,雍正四年九月初二日浙闽总督高其倬奏。④《雍正硃批谕旨》雍正四年八月初二日浙江巡抚李卫奏折,雍正四年九月初二日浙闽总督高其倬奏。业者之间的阶级矛盾,获得了他们更多的信任和支持,使之能够顺利而果断地制止和查处了大地主们的反抗。不仅稳定了社会秩序,而且加强了其封建**的统治。

    但是,摊丁入亩毕竟是地主阶级的政策,是在旧的传统的赋役制度陷入绝境,阶级矛盾空前激化的情况下,作为保证政府赋税收入与缓和阶级矛盾的工具出现的。至于它对大地主的这种限制打击,乃是清统治者从本阶级总体的长远利益出发,利用其国家政权的力量,来缓和地主同农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并力图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即通过对绅衿富户的限制和打击,将其一小部分地租剥削物转化为国家的赋税,用以抵偿因免除无地贫民和手工业者的丁税而失去的税额,进而达到既能保持赋税足额又可缓和因征丁税而引起的社会阶级矛盾的目的。这正是其正常国家职能的一种表现,并非与大地主的有什么根本的矛盾。而且,随着清廷财政状况的好转,统治秩序的稳定和大地主阶级的不断反抗,清廷对大地主阶级的限制也就日益放松了,并转而包庇和支持大地主转嫁赋役的罪恶行径。甚至公然以“粮从租出,租自佃交”①,“租未收,赋从何来?”②为理由,明令“租户完租者,每亩米加二升,银加二分,以助产主完丁之费”。这些都充分说明摊丁入亩制度改革的不彻底性,也再次证明整个地主阶级之间根本利益的一致性。

    ①《永禁顽佃积弊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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